(布城9日讯)联邦法院作出一项标杆性的裁决,裁定车祸受害者可以自动获得赔偿,无需起诉保险公司。
根据自由今日大马报道,联邦法院法官拿督阿都拉曼指出,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为全部驾驶人士提供保护,包括车祸受害者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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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这项法令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无辜的第三方道路使用者。
以阿都拉曼为首的三司是在上周作出上述裁决,另外两司为联邦法院法官拿督哈斯纳和拿督罗扎利亚。
8上诉人各获赔15万
三司批准8名驾驶人士的上诉,其中7人在车祸中受伤。每名上诉者获赔15万令吉的堂费。
8名驾驶人士中,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太平洋与东方保险公司、大马普险公司(Amgeneral)、安联保险公司(Allianz)和大马汽车保险联营公司(Malaysian Motor Insurance Pool)。
阿都拉曼说,所有车主必须投保车险,否则陆路交通局不会发出路税,因此,如果他们的交通工具导致受害者受伤,受害者可以起诉车主或司机。
保险公司须主动赔偿
他指出,由于车主已经投保,保险公司必须主动介入和赔偿受害者,无需等待受害者起诉保险公司。
“陆路交通法令让无辜受害的第三方受到保护,也让保险公司避免受到骗子诈骗保险。”
他说,在这种平衡的设定之下,其中一方必须承担损失。
“这项原则源自于1959年印度高庭的一项判例(英国印度保险公司与伊巴星的官司),如果一方的损失须由另外一方承担,法令规定由保险公司负责。”
上诉者入禀地庭起诉车主或司机疏忽驾驶,保险公司取得高庭庭令指车主本身失误导致车祸,因此保险作废,导致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
在其中一个案件中,车主已经把汽车卖给第三方继续还贷,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对此获得高庭裁决车险无效,因此拒绝赔偿给车祸受害者。
在另外一宗案件,地庭裁决司机疏忽驾驶,保险公司也取得庭令指控该司机诈骗,拒绝赔偿给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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