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4日讯)资深律师拿督郑光明指出,司法机构必须保持独立性,贪腐和一味服从的司法系统只会滥杀无辜。
“正义之剑虽锋利,但不会杀戮无辜者,但我们很容易忘记,如果剑侠也是贪腐的一员,那么无辜的人就会被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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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光明在英文《星报》星期刊(Sunday Star)发布一篇评论写道,法院近日在一些备受瞩目的案件中做出的判决,让部分人士得到宣泄,同时也让一些人感到愤怒。
须尊重法院判决
他说,作为法治的承担者必须尊重法院的判决,否则,这将会沦为无政府和暴政的状态。
他表示,马来亚大学律师学会8月27日就最近的法庭案件发表的声明引起他的关注,该学会声称希望法律界建立一个尊重、礼貌和尊严的模式,然而目前,他们对联邦法院的期望有所下跌了。
他指出,如果这些未来律师在加入法律界之前就对一些资深律师的行为感到失望,将是一场悲剧。
法律职业道德仍适用
“作为大马律师公会的资深成员,我有必要向未来踏入法律界的人士保证,他们在法学院所学到的法律职业道德、美德、价值观和理想的知识仍然适用,不会轻易被遗弃。”
他说,其实仍有许多资深律师以最崇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执业,他们有着无瑕疵的品格和声誉。
“我们也应该向这些学生保证,这个国家有着独立的司法系统,我们始终捍卫宪法和维护法治。否则,每次国庆游行时,我们大声宣誓维护宪法至上及法治的5项基本原则,将显得毫无意义。”
郑光明也说,已故首席大法官敦苏菲安于1961年10月26日获擢升为法官时说过:“我不屈服于任何人,在平衡司法过程中,我将帮助维护法治,而法治的两个要素是律师公会和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他指出,已故苏丹阿兹兰沙则表示,司法控制的有效性在于培育法律职业,如果没有独立的律师协会,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倘若没有法律专业,司法机构就无法运作,而司法机构要保持独立,法律专业也必须如此。
犯错律师将受纪律处分
他表示,根据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的94(3)(o)条文规定,律师的不当行为将使法律界声名狼藉;而第1978年法律专业法令(执业和礼仪)的31条文则阐明,每位律师必须维护法律职业的尊严和崇高地位,犯错的律师将受到纪律处分。
他说,尽管外界对律师存有广泛的误解,但加入法律界的人士却逐年增加。截至8月31日,大马半岛有2万1926名执业律师。
“尽管有人开玩笑说贪婪的律师以他人的不幸为职业,但一些父母仍然希望孩子成为律师。”
律师不能歪曲事实
他指出,律师也是法院的一员,他们不能有意识地歪曲事实和绝不能故意隐瞒真相。
“律师也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做出不公正的欺诈指控,他必须向所有当局,即使是反对一方提供相关文件。”
他说,律师必须确保他的委托人提呈所有文件,即使那些文件是致命的资料。
他表示,如果委托人的指示与律师在法院上所扮演的职责相冲突,他必须无视这些指示。
“上述要求律师所做的并非法律守则,而是一种荣誉守则。如果他们违反守则,也意味违反这个行业的规则,他们会受到纪律处分。”
他指出,许多辩护律师常常引用英国律师布鲁厄姆的名言:“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只认识世界上的一个人,那就是他的委托人。在不惜一切手段和权宜之计、危险和代价拯救委托人,也是辩护律师的首要职责,他们必须区分爱国者和倡导者的职责。”
他说,归根究底,一切必须回到捍卫法治的精神,作为一名律师,绝不能抛弃在法学院所学到的知识,必须秉持无畏无惧的精神,维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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