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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54pm 08/0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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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U组织:须明确阐明 促修宪禁歧视残疾

(吉隆坡8日讯)人士组织敦促政府考虑残疾人士的权利,并利用正在进行的修改联邦宪法举措,一并修改联邦宪法第 8(2) 条文,明确禁止对残疾的任何

残疾人士权利事项计划(OKU Rights Matter Project)成员、资深儿科顾问医生拿督阿玛星联同7名残疾人士组织发表联合声明指出,随着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开始着手修改联邦宪法,以允许马来西亚妇女有权将公民身分传给在海外出生的孩子,对此,政府也应利用正在进行的修改联邦宪法的举措,同时修改联邦宪法第 8(2) 条,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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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指出,残疾人士占我国总人口的16%;尽管如此,残疾人士在社会中却依旧面临着相当大的歧视。

“所面临歧视的影响,扩大到他们的护理伙伴、家庭成员、志愿者、盟友和残疾服务专业人员。

“数据显示,6.6%的女性主要是残疾人的无偿非正式护理伙伴。”

条文未明确禁歧视障友

声明表示,马来西亚于2010年7月19日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

“虽然我国已有《2008 年残疾人法案》(PwD Act 2008),但我国至今仍然没有与任何与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持一致的立法。最关键的是,联邦宪法第8(2)条文,并未明确禁止对残疾的歧视。”

联邦宪法第 8 (2)条文阐明:“除了本宪法所明确允许之外,不得以宗教、种族、血统、出生地或性别等理由,在任何法律上,或在政府当局的任职与工作上,或在有关财产之获得、拥有与剥夺相关的法律行政上、或在有关交易、商业、专业、事业与职业的建立与运作上,对公民加以歧视。”

声明指出,尽管我国联邦宪法明确禁止基于宗教、种族、血统、出生地和性别的歧视,但却未能保护很大一部分的残疾人士。

“我们敦促政府利用正在进行的修改联邦宪法的举措,同时修改联邦宪法第 8(2) 条,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这将加快修订 2008 年《残疾人法》的进程,为其提供维护和保护残疾人和护理伙伴权利的必要手段,启动马来西亚期待已久——国内立法与各个部门对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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