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今天(7日)就越战当时主张韩国军队屠杀平民的案件,判决韩国政府应向原告赔偿3000万100韩圜(10万令吉),这也是韩国法院首次将韩国军队在越战屠杀平民认可作为事实。
《韩联社》报道,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今天就案件判决63岁越南原告阮氏青(Nguyen Thi Thanh;平板电脑中女性)部分胜诉,韩国政府应赔她3000万100韩圜。这是韩国法院首次就越南平民遭到屠杀事件,判决由韩国政府进行赔偿,之后预期将有更多被害人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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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氏青是1968年2月丰一村屠杀事件的幸存者,当时被派到越南的韩国海军陆战队(海兵队)
第2旅(青龙部队)军人在广南省丰一村杀害70多名平民。
韩媒《民族日报》报道,阮氏青因此失去5名家人,也被子弹击中左肋,至今仍饮受后遗症困扰,并在2020年3月就此对韩国政府提告。
法院表示,海军陆战队第2旅第一中队军人当时持枪前往原告家中胁迫她的家人到户外,并对他们开枪射击,原告家人当场死亡,原告也受到重伤。原告母亲当时虽外出不在家,可是其他人都被强制聚集到一处枪击,以上都确认为事实,“这种行为确定属于犯罪行为。”
韩国政府先前以越南与韩国、美国签订协约,主张越南人不能就此向韩国法院提告。对于阮氏青提告内容则主张缺乏证明韩国军人加害的证据,且因越战游击战的特性,主张这类行为为正当防卫,可是未获认可。
韩国法院认为,协约只是军方与政府机关之间的协议,对越南国民个人向韩国政府提出赔傍请求不具阻挡效力。法院考量原告遭受损失程度、延迟赔偿和汇率变化的因素,计算韩国政府应赔偿4000万韩圜,惟因阮氏青仅要求3000万100韩圜,最后判决以上述金额赔偿。
阮氏青是以美军对丰一村事件发生后不久进入现场调查所撰写报告作为基础报告,去年8月也请到越战当时隶属南越民兵队的阮氏青叔叔来韩出庭作证。他声称,当时接获消息赶到丰一村后,亲眼目睹韩国军人杀害平民,之后与美军一起在当地发现数十具尸体和房屋遭到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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