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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2019
吴健南.规范化电召服务不能为做而做
作者: 吴健南

我曾于今年4月间在此专栏探讨电召车法律规范问题,但短短不到半年后的今天却惊觉已几乎跟不上此领域的一日千里发展步伐。

是的,除了已在大马公民日常生活中日趋普及化的电召车服务以外,我们也迎来了其它如雨后春笋般的更多元电召服务,包括外卖送餐、物流、电子钱包,乃至日前已获得大马内阁绿灯,并即将随时落实的电召摩哆载人服务!

据闻此工业的鼻祖优步如今也已在开始测试通过无人机提供送餐服务。美国某间电召德士公司甚至考虑推出无人空中德士服务。

这种种趋势已清楚显示全世界的电召服务即将迈入另一个里程碑,几乎所有过去由传统生意业者所提供的各式商业服务,如今都可迅速通过手机应用程式,以前所未有的效率通过按键完成并送到我们面前。

这除了对有关传统行业带来革命性冲击以外,也为我国的立法和执法者带来严峻挑战。

不是吗?你看交通部长陆兆福和人力资源部副部长马夫兹日前都对此先后作出回应了。包括前者指将配合内阁议决,修法允许电召摩哆服务在大马落实。也考虑在电召物流领域制定相关规范。而后者则从大马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理事会角度,准备拟定相关道路工作者职业安全指南,以保障摩哆骑士工作者的基本安全问题。

针对类似全球新科技趋势作出新的立法,我认为那是无可厚非的。但正所谓“治大国若烹小鲜”,相关的执法着力点和力度皆必须恰到好处,不能过于墨守成规乃至最终适得其反。

首先大马执法者必须以全球化的宏观格局去看待类似电召服务行业,并认清它的无远弗届开放特质,以及给新时代人类所带来的全新便利和影响力。

这就像我国政府过去曾探讨是否要管制互联网或脸书等的经历一样,若过于封闭和保守的法律管制不但将与世界潮流背道而驰,而且根本就犹如螳臂挡车,无法起着最基本执法效果。

除此,虽然此新兴行业的确已为许多传统行业带来严重冲击,从德士、店面零售、物流、餐饮乃至金融等业者不一而足。但从创业者的积极思维出发,危机其实不就是转机?为何不能将此视为自由市场竞争的推动力,甚至通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方式,提升本身的服务素质?

举个最经典例子,早年传统德士对刚崛起的电召车服务所采取的强烈抗争,在全世界包括大马皆不能幸免。但为何至今无法得逞,甚至节节败退,早已被电召车取代了本身作为商用车辆的主流地位?

主因当然是因为市场力量!因为电召车业者成功开发出一套更有效、完善和覆盖率广泛的电子系统,并为乘客提供了价格更透明和可负担的召车服务。

但若从一角度去看问题,除了一味反对,为何传统德士业者不考虑也设计一套手机应用程式以改善本身的德士服务,或直接加入有关电召车业者?其实根据现有的交通部电召车指南,作为德士司机者若加入任何电召车业者,将获得比一般电召车更高的佣金回酬,并享有特定优势如可中途载客。

问题是,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若说类似电召服务乃从自由市场中崛起,一旦有关电召业者逐渐过度膨胀,乃至最终在市场上找不到任何有力竞争者的时候,对相关司机或消费者而言也肯定同样不是一件好事。

许多国内电召车司机在这方面就给了我许多类似回馈,指自从优步被Grab收购后,他们的相关福利和佣金回酬已大不如前。虽然大马早已制定相关反市场垄断的竞争法令,但却没有像新加坡那样介入该行业者也在新国进行的类似收购活动,并给予有关业者严厉惩罚。

虽然根据官方数据,在大马市场还有超过30间电召车业者,但如今Grab已独霸一方占据大约80%乘客群,而其它业者甚至过半处于不活跃状态,几乎完全没有给予乘客多元选择的机会。

这也就是为何当大马内阁原则性批准印尼电召巨柱Go-Jek进入我国市场,我主要站在自由市场的出发点给予支持。要知道,除了在公路安全性质方面最具争议性的电召摩哆服务以外,根据该印尼业者在海外的投资状况,它肯定也会提供其它的多元服务包括电召车、送餐和电子钱包等。更重要的,它也是目前唯一可在东南亚市场跟Grab并驾齐驱的有力竞争者。

但正如我前文所强调的,虽然此电召服务行业已日趋普遍,相关的法律规范必须经过周详规划,尤其避免陷入“大事不管,小事爱理”泥沼,造成物极必反后果。

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大马一波三折的电召车合法化程序。若从东南亚各国现况作为比较,大马其实在这方面的先知先觉是数一数二的。问题是,自大马国会于2年前修正了交通法令的相关条文后,交通部的执法进展却始终无法全面到位,包括当中涉及许多眼高手低复杂因素如内部管理失当和官僚腐败等,结果导致执法期限至今一拖再拖。

更重要的,大马对此的执法主轴主要只是片面地为德士和电召车业者打造所谓的平等竞争平台,但却忽略了电召车服务行业的特殊性质,即多了一层电召车业者跟其司机的重大劳资关系。也就是说,即便有关电召车司机已符合政府所制定的所有条件包括考取PSV执照,他最终还是可能会面对被其业者无理解雇的厄运。

而在这种情况下,有关PSV执照对他们而言还有什么意义?而政府是否有义务维护他们作为劳工的基本权益,包括设定一套类似仲裁庭机制以接受其被无理解雇的投诉,或确保该电召车司机的解雇程序也必须依据现有劳工法令程序进行?

因此,我必须强调的是,大马虽在管制电召车服务方面比其它国家做了很多,但不代表就有执法效率,或有妥善维护到司机或乘客们的基本权益。反之,正所谓治大国若烹小鲜,若一味纠结于一些繁文缛节,包括也要电召车司机领取电召业者准证(eVP),或要求电召摩哆骑士穿拖鞋等,可能还会弄巧反拙为此新兴行业带来更多发展阻碍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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