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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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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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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2:39pm 06/01/2020

交屋期若要延长‧须知会购屋者

作者: 郑碧娥

汪先生说,最近听朋友提起EOT的字眼,这词表示甚么?听说与购屋者利益有关。再进一步询问,那位朋友也说得不大清楚,希望《产业问诊》专栏能解释,让我们对购屋者应有的利益或权益,能有基本的认知。

答:购屋者协会中文组主任陈钟灵说,联邦法院(Mahkamah Persekutuan)在2019年11月26日作出标杆性的判决,宣判房屋管制处(controller)或房屋与地方政府部,无权批准发展商提出展延交屋时间(Extension Of Time:EOT)要求。发展商须承担风险,不能要求政府保障他们继续赚取可观利润,政府不能让无辜的购屋者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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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当局无权批准发展商提EOT

他说,早在2018年3月30日,上诉庭已裁决,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在批准任何发展商要求延长交屋期(EOT)前,必须给予所有购屋者发言的机会,以表达他们的立场或心声。当时具标竿意义的裁决,为大马房屋市场发展史上一件深具意义的事。

这意味发展商不能在购屋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向房屋与地方政府部申请延长交屋期限。房地部也不能在没有聆听购屋者意见或心声的情况下,批准发展商提出的申请。

现有的1989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条例、1966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法令,或其它相关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发展商必须在申请延长交屋期限前,给予购屋者发言的机会。

当事者不满裁决,并且就上诉庭的裁决入禀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在联邦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标杆性的判决,意味这个关系到发展商、购屋者利益的事件已圆满落幕。

购屋者应获发言机会

当年上诉庭法官哈敏达星宣读判词时指出,制订法令的目的是保护购屋者的利益,考虑到房地部批准发展商延长交屋期限,将影响购屋者在申请逾期交屋的赔偿金(LAD),因此,以拿督黄达华、拿督哈敏达星和拿督哈斯娜组成的三司,作出裁决时认为,购屋者在房地部批准发展商延长交屋期限前,应获得发言机会。

他说,发展商一般都能轻易联络到购屋者,购屋者至少应获知会有关于要求延长交屋期限的事情,并在房地部做出决定前,给予合理的期限发表他们的意见。

上诉庭一致裁定,无论延长交屋期限的决策者是房地部长或隶属房地部的房屋管制处,都将被视为无效及不合法的,并一并被撤销。

裁决对购屋市场影响深远

大马购屋者协会指出,上诉庭的裁决完全符合该会保护购屋者权益的目标,这项裁决对大马购屋市场影响深远,延长交屋期不应该由单方面决定,房地部应在听取发展商和购屋者的意见与立场后,才决定是否同意。

该会指出,根据房地部提呈国会的数据显示,从2014年至2017年4月,房地部管制处和部长所批准的延长交屋期申请竟多达304项,受影响的购屋者多达数以十万计。

“获准延迟交屋的发展商,借此避过支付逾期交屋赔偿金(LAD)给购屋者的责任,直接剥削购屋者的权益。”

希望所有发展商严格遵守买卖合约中阐明的交屋期,若无法完成就应该赔偿,不应在最后一刻才提出延长交屋期申请。

新闻背景

高庭是于2016年发出准令,允许雪隆及柔佛一带公寓的104名屋主,上庭挑战和审核房地部批准延迟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交屋期至48个月的决定。该公司被指向房屋管制处申请延长交屋期被拒,而转向当时的房地部长拿督阿都拉曼达兰提出上诉,并获批准延长交屋期至48个月。

吉隆坡高庭后来判决,房地部长没有司法权、批准任何发展商要求延长交屋期的申请,并宣判阿都拉曼达兰之前批准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延长雪隆和柔佛一带数座公寓交屋期的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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