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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大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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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40am 16/01/2020

丁杰隆.分契物业的管理和责任

作者: 丁杰隆

都市里的可开发土地有限,且随着时间和城市化过程,土地使用趋向饱和,使分层地契物业成了晚近新趋势。

在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Strata Management Act),所谓“分层地契”物业,实际上不只局限在高层公寓和组屋,也涵盖联排住宅(townhouse)、围篱保安社区、商店和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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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地契的概念,就是除了自己拥有的私人物业范围,业主也必须透过组成的共管委员会(JMB)或管理机构(MC),“共同管理”个别私人单位以外划定的“共有范围”(common property),如保安亭、停车场、电梯、楼梯、公用走廊、游泳池、公园游乐场、健身房、垃圾屋和屋顶水槽等,而相关维护经费即源自业主们定期缴付的“管理费”。

理想中的分层管理,业主们必须秉持高度公民意识,以及共管委员会或指定的代管代理必须表现专业。因此,在一般受教育程度高的豪华公寓、中高档围篱社区和现代办公楼,在管理与社区维护方面普遍鲜少面对问题。

不过,在一般公寓和组屋区,特别是廉价组屋,人民代议士就会常接获来自业主们的各类棘手投诉。这些投诉包括周遭环境卫生恶劣、盗窃案频频发生、共有范围停车位不足、随意征收停车费、管理费调涨不合理,基础设备如街灯和电梯无法正常使用等。共管委员会成员有太多政治介入、委任表现不佳的代管代理,乃至共管委员会的“改朝换代”,这些也会影响物业管理的服务品质。

当业主认为共管委员会无法改善问题,失去信心,就会逐渐拒绝缴付管理费。但另一方面,共管委员会则会归咎业主们缴付管理费不足,在预算有限下,使共管委员会无法维持可持续的管理和运作,最终形成社区里的恶性循环。

许多业主并未充分理解在《分层管理法令》被赋予的权限,以及理应履行的责任。大部分向人民代议士投诉的业主,当被问及是否曾向共管委员会反映问题、或者是否有履行责任出席常年大会并提出意见时,答案都是消极。如果业主不愿参与社区,无疑是放弃了对本身居住环境共同管理的权利,就好比自己是公司股东老板,却放弃了在董事会选出新管理层的权利。有些甚至因为业主出席率不足、或没有意愿组织共管委员会,以致县市议会的建筑专员委员会(COB)被迫委任管理公司代理。

事实上,共管委员会就如同小政府,不可忽视,在都市里有些单位人口过千的分层地契社区,就好比一个郊区外的小州议席。共管委员会是由业主们在常年大会中选出,因此任何涉及社区里的重大事宜或投诉,正确管道应先向共管委员会反映并要求改善。因为属于私人产业,地方政府在很多事宜其实无权介入,仅能扮演协调角色。

而且,当业主在购买有关物业及签约的时候,其实合约内容也必定已告知业主各类细节与权利,即你购买的产业是分层地契,以及你认同分层地契管理的运作。同时,合约也必说明应履行缴付管理费的责任,而非居住了之后拒绝缴付管理费,共管委员会其实可行使权力,提控任何拖欠管理费的业主,按《分层管理法令》业主将可面对罚款5000令吉或监禁3年、或两者兼施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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