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23日讯)国际透明组织大马分会(TI-M)提醒公司董事和经理,不要轻视即将于6月1日执行的《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中有关商业机构的责任。
该组织主席莫哈末莫汉指出,公司领导人不能再认为赞助旅行,或作出赞助的承诺以换取项目之类的诱因在法律上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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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在有关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被罚款的数额不小。
罚款不少于贿款10倍
该条文阐明,抵触这项法令的一方或商业机构,可被罚款不少于贿款的10倍,或1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或监禁最高20年,或两者兼施;即使是雇员为商业机构利益作出贿赂行为,也属违法,公司及其董事、经理、合伙人或伙伴须承担责任。
莫汉在接受《今日自由大马》(FMT)的访问时举例说明了一位高管执行人员试图通过贿赂授标方的采购经理,以便为其公司取得项目。
“过去,只有被捕的那个人才会被控贪污罪,但是从6月1日起,公司和最高层将被处以罚款,或监禁,或两者兼施。”
他说,一些老板可能会认为该条文对他们不公平,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可能不知道自己的下属涉及贪污。
“这就是为什么对于各种规模的公司而言,通过采用政府的指南,以确保有适当的程序来减轻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他说,这些措施包括风险评估、培训、防止贿赂的控制措施、对反贪举措进行制度化的审查,以及对反贪举措的监控和执行。
公司须推防贪措施
他指出,公司最高层应该以身作则,表明他们正在实施这些措施,尽管法律没有要求他们这样做,但这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
“如果员工因贪污而被捕,他们将需要表明自己已尽一切可能防止贪污,例如,公司甚至应该制定有关节日送礼的政策,呈报所收的礼物并拒绝超过合理数额的礼物。”
他说,一些公司采取了进一步的行动,即实施反贿赂管理系统(ISO 37001)。
他说,第17A条文的成功取决于执法,他促请那些掌握公司内部贪腐情报的人向反贪会投报,而举报者将受到《吹哨者保护法令》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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