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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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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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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02pm 01/06/2020

交易遇行管期‧可向卖方索利息?

作者: 文/郑碧娥

黄小姐2019年9月通过产业经纪,购买了一个公寓单位,发展商已在之前宣告清盘,土地局已发出分层地契。

2019年12月签署买卖合约,2020年1月银行批准房屋贷款,卖方也在今年3月初将所需文件交给报穷局,以寻求批准交易。由于3月中开始实施行动管制令,交易程序在时间上被延误,因此至今交易尚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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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姐说,她已在4月30日开始首期房屋供款,在3月30日支付予卖方的款项占屋价的70%。

在买卖合约条文里,寻求批准交易期限是6个月。

请问,这个期限从何时算起,能向卖方索取利息吗?

林若辉律师在回答黄小姐的问题时指出,任何人在脱售未有个别地契、或分层地契的产业之前,必须寻求发展商的批准;不过,假如发展商已清盘,卖方必须寻求官方财产管理人(Official Assignee)的批准。

从签署买卖合约的日期算起,通常会有一个期限,譬如6个月,以便卖方律师向发展商或官方财产管理人提出批准交易申请,交易价余款的支付,是在买方律师取得批准后才支付,买方一般获得3个月时间缴付有关款项。

另外,针对寻求批准这事项,买卖双方必须遵守一些特定条件,同样的这里边也有时间期限。

林律师表示,相信黄小姐已遵守所有的条件,否则律师不会建议银行释出贷款;同时,惟有在官方财产管理人签批所有的文件,贷款银行才释出贷款的余额。

由于全数屋款尚未支付给卖方,买方无法取得产业的拥有权,在这期间黄小姐必须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而她也没有权利向卖方索取迟交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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