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网
星洲网
星洲网 登录
我的股票|星洲网 我的股票
Newsletter|星洲网 Newsletter 联络我们|星洲网 联络我们 登广告|星洲网 登广告 关于我们|星洲网 关于我们 活动|星洲网 活动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国际

|
发布: 10:11am 01/07/2020

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者‧不得任主审法官

(香港30日综合电)港版国安法通过后,有关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官要求也有列明,条文指出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要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终止他指定的法官资格。

ADVERTISEMENT

港版国安法第4章第44条订查明,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院原讼法庭法官等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法官任期一年。

条文也列明,国安案件并非必须设陪审团,法例第46条订明,律政司可基于保护国家机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无须在有陪审团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发出上述证书,高院原讼法院应当在没有陪审团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3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

点击 可阅读下一则新闻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