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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日讯)《港区国安法》针对的不止是香港人,外国公民在外地的行为同样受法例规管,即外国人在香港以外触犯该法,只要踏入香港境内,即有可能被检控。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形容是"超越了国内域外管辖权只适用于中国公民的概念",但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指有关做法是域外管辖的一种,举例称美国有同样的规定。有法律界人士则认为各罪行的定义太广泛,变相很多行为都有可能犯法。
陈弘毅周三在港台《千禧年代》表示,港区国安法为一国两制设下底线,亦即是中央政府不可接受的底线,并进行刑事处罚;他认同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一国"的原则需以法律形式表述和保障。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六节列出该法例的效力范围,规管的包括非香港永久居民。陈弘毅指出,中国刑法有"保护管辖"的概念,若外国公民在外国进行严重侵犯中国利益的犯罪行为,中国法院可实行域外管辖权,他称外国法例也有同样概念,包括美国。他另向香港明报表示,根据国际间的规例,政治罪犯不会被引渡,除非涉事的外国人在内地或香港犯法。
针对法例规管非港人,张达明形容是超越了国内域外管辖权只适用于中国公民的概念,他更"温馨提示"全球80亿人应熟读港区国安法,以免误堕法网。
张达明又指出,4宗罪行的定义广泛,例如什么是"非法手段"、"恐怖活动"、"国家机密"等,条文都没有清晰说明。
煽动宣传也犯法 可能因言入罪
根据条文,没有付诸行动也可能触法。《港区国安法》第21条、23条和27条指出,煽动、宣扬、协助、教唆和资助"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恐怖活动罪"行为者,也属违法,因言入罪的可能性增加。
法案针对去年反修例暴力浪潮,严打"黑暴",将去年反送中风波中的"私了"、破坏交通、纵火等行为列为恐怖活动,组织领导者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为"黑暴"提供资金、物资、运输等等支援行为亦属违法。法案又针对"揽炒"及"港独"行为,禁止勾结外国危害国家安全,同时列明"不论是否使用武力",煽动实施港独即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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