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上载任何影片或短片需7天前申请准证,违者可判监2年,或罚款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的议题,周四在国会燃起火苗,继而在全国各阶层烧成熊熊大火。
重看通讯及多媒体部长赛富丁肯定没有在发布前7天申请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发布准证的国会报道影片,部长的确是说了“无论主流媒体或个人媒体和不管社交媒体或传统媒体”,这等于是部长一开口便显露法令的过时。
ADVERTISEMENT
部长的回应受到网上社交媒体排山倒海而来的抨击后,迟至晚上才发文告说,国盟政府并不打算以此条文限制个人在社交媒体的自由,隔天再说“内阁已同意”,然而网上骂声持续。
或许,是因为过时的条文已经祭上台,仍不见政府欲将之修改的动作,只说“同意不限制”,那真正的意思倒底是什么意思?是摆着告诉大家“法令还在,别想乱来”是吗?
都自媒体时代了,直播与自播影片已经随时随地在无边疆世界即时百花齐放,就连传统媒体在新闻报道上也得跟上这个趋势和调整脚步应对变局。
7天前申请准证,岂不是要报纸的多媒体采访员都修练成神,未卜先知,今天就拍摄7天后的新闻?
7天前申请,在上一个世纪虽然是一道法令,但是在这个世纪已经变成笑话。
部长当天把过时法令当圣旨念出来,则是与一道谋杀和封闭网络世界的禁令无异了。
还好,他没有滥到像一些前部长硬硬说是“媒体错误诠释”。
他也没有在课题燃烧之后,推说是前朝政府没有修改这个限制社媒自由的过时法令。
但是,内阁同意社交媒体的影片不需申请准证的说法,还是不足够的。
只有太过落伍的法令不在了,我们的国家和人民才像活在现代。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