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向国会建议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条文,以加重因酒精或毒品影响情况下驾驶构成死亡或伤害的刑罚,交通部的加重刑罚建议是强制坐牢15年(初犯)及20年(重犯),罚款10万令吉(初犯)及15万令吉(重犯),以及冻结驾照20年。
交通部也建议修改相同法令的第45A(1)条文,即一旦酒精浓度超标,从过去的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12个月或罚款1000至6000令吉,改为强制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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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份人支持酒后尤其醉后不驾驶,交通部修改酒驾条文的建议也是始于几个月来发生多宗酒驾造成的人命伤亡的事件,认为加重刑罚可阻止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
可是,一般民众的了解和在脸书上排山倒海的留言,几乎认为只要体内酒精浓度被检测出超标,酒驾者(初犯)都将会被强制坐牢15年,罚款10万令吉和驾照冻结20年。
其实,修改的是两条不同的条文,许多人误将两者混为一谈,也就是将修改的第44条文的刑罚误以为是修改后第45A(1)的刑罚,前者因为导致死亡或伤害而强制坐牢15年及罚款和冻结驾照,后者则是强制坐牢。
有人认为酒精含量超标和酒驾导致死亡是两回事,因此刑罚轻重应分明,交通部可建议加重酒驾导致伤亡的刑罚,但不赞同加重对所有酒驾的刑罚。
有者认为喝酒不是滔天大罪,如果只是酒精超标酒驾就必须被强制坐牢和钜额罚款,这样的刑罚过重,所以政府应尽快详尽向人民讲解修改后的内容,以免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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