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形容,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初审判决,被视为是时任首相、也是政府最高决策者——拿督斯里纳吉涉嫌的最严重滥用职权和刑事失信(CBT)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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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纳兹兰在志期8月21日、长达801页的判决书中指出,此案不仅明显显示最严重的滥权,刑事失信和洗钱犯罪行为,更是涉及了巨额的4200万令吉款项。
4200万具公共影响力
他说,这笔4200万令吉的款额是具有公共影响力的,因为这笔钱属于财政部的政府基金,可能来自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融资。
“更重要是,涉及这起案件的关键人物是政府最高级官员。”
莫哈末纳兹兰认为,纳吉是一个敏锐的人,因此能够清楚辨别是非;然而,纳吉不仅对指控毫无悔意,且在要求减轻罪刑时坚称对来自SRC的4200万令吉不知情。
指纳吉所作所为弊大于利
莫哈末纳兹兰坦言,自己不能否认纳吉在担任首相9年期间,可能以不同方式为人民福祉做出贡献,但从整体而言,纳吉的所作所为是弊大于利。
他说,纳吉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反贪和杜绝滥权廉政的理想。
他强调,没有人、包括最有权势的政治人物和国家领导人可以在法律中获得豁免权。
他补充,纳吉作为国家的最高领导人,违背了人民给予他的政治权力掌握,以及国家宪政民主制度给予的信任地位。
“他涉及滥权,失信和洗钱的所有7项指控被判罪成,完全构成了对该信托的绝对背叛。”
不接受不知资金来源说法
莫哈末纳兹兰认为,纳吉声称不知其银行账户资金是来自SRC公司,是不能被接受的理由。
“他没有确认账户的资金来源,就发出多张个人支票,是令人难以置信的。”
莫哈末纳兹兰也指出,在考虑了所有相关因素之后,特别是考虑到7项严重罪行指控中的每一项都反映出一种近乎可以想象的案件情节,而这些罪行的实施方式是经过深思熟虑和精巧的手段进行;更重要是,这些严重罪行是纳吉担任首相期间所犯,因此理应被判有罪。
他说,这7项指控中的每一项都应判处徒刑,并应处以至少2.1亿令吉的巨额罚款,以展现出与罪行相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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