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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仙台高等法院周三下令,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东电)须就2011年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向逾3500名福岛县等地居民,合共赔偿10.1亿日圆(约4千万令吉),是全国约30宗同类集体诉讼中,首次由高等法院裁定日本政府须为事故负责,预料将为各地仍在进行的诉讼带来影响。
福岛及邻近3县约3650名灾民入禀法院,向日本政府和东电索偿,是全国同类诉讼中规模最大。2017年,福岛地方法院的一审裁决指海啸能够预测,若政府命令东电采取应对措施,原本应可避免核电厂事故发生,因此裁定日本政府和东电须向原告人当中约2900人,赔偿约5亿日圆(约2千万令吉)。
仙台高等法院聆讯在翌年10月展开。仙台高等法院法官上田哲指出,政府在事发前意识到大规模海啸的风险,但没作监管是违法,因此裁定日本政府和东电须向3550人赔偿10.1亿日圆。
自2017年日本地方法院就同类集体诉讼作出的裁决中,有13宗将日本政府列为被告,其中7宗裁定日本政府须为此负责,今次则是首次由高等法院承认政府对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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