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律师林伟杰认为,当局毋需颁布紧急状态来遏制冠病疫情扩散。
他说,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342法令)已有足够的条例控制冠病疫情继续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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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日在推特帖文指出,问题的根源是,难道342法令无法控制疫情,乃至需要实施紧急状态呢?
“关于隔离,342法令允许;实施行动管制令,342法令允许;因违反行动管制令而施以的处罚,342法令允许;关于边境管控,移民局也有权力。因此,为什么要考虑实施紧急状态呢?”
林伟杰表示,选择颁布紧急状态来控制疫情,是一件极其荒谬的事。
他说,紧急状态仅适用于最严重的公共危险情况。
“我甚至不知道有哪个国家因为要控制疫情而颁布紧急状态。”
他强调,颁布紧急状态是一件非常危险的,因为它将中止民主、问责制、透明度和人权。
“更不用说它会经济带来致命打击,将吓跑投资者和企业。”
他说,一旦我国颁布紧急状态,意味着政府能够在无需获得国会批准的情况下制定法令,并且联邦政府有绝对的权力、甚至可以干预州政府的事务。
他说,有关条例可能抵触联邦宪法,包括人权。
“最令人担忧的是,这会吓跑国内外的投资者,进一步损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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