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3日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指出,数据显示,环境相关的刑事案件呈增长趋势,从2017至2020年,根据所登记的案件数据,共有309宗。
她说,在2017年登记的案件有3宗、2018年20宗、2019年120宗、今年(截至10月31日)则有16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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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庭正采措施补救
东姑麦润今日为大马人权委员会培训工作坊致欢迎词时指出,她在最近获悉,环境法庭在处理环境犯罪案件方面,速度相当慢,当局正在采取措施和补救步骤,以鉴定问题所并加以解决。
她说,我国并不缺乏有关环境法的立法,面对的问题是环境法律分散。
“我们有许多涉及不同议题的法律和法规。”
她指出,民众对于近来雪州发生的一系列污染事件感到沮丧,这些污染事件导致水供中断。
“在逮捕了第一轮的肇事者之后,出现了同一地区另一家工厂污染案的消息。”
她表示,在这方面,她建议执法机构要加倍努力工作,毕竟,执法机构是公众在司法系统中依赖的第一道防线。
是时候重估合理环境权
此外,东姑麦润指出,“生命”涵盖所有各个方面,包括享有清洁环境的权利。
她说,现在可能是时候重新评估权利了,考虑是否进一步享有合理无病环境的权利。
她表示,如果没有有效的执行机制,权利只是陈词滥调。
她指出,这就是法庭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中的至少一种来做到这一点,首先是公法领域,即宪法或行政法;第二是民法;第三则是刑事法。
“刑事法也是公法,与宪法或行政法之间的区别在于,刑法涉及国家对肇事者的对付行动,而在另一种情况下,是指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是肇事者。”
她指出,这意味着立法机构通过危害环境的法律,或行政机构以同样的方式行事,法庭将介入以阻止他们继续这么做,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补救。
她说,接下来有民事法,主要是侵权法。
“在这种机制下,受屈的兴讼者有权起诉其他人(包括国家)以寻求私法救济,例如禁制令(Injunctive Relief)或金钱赔偿。”
“在一些国家,如菲律宾、纽西兰、印度和厄瓜多尔等,这些国家的法庭规模如此之大,以至于人们有权利代表非生物,如河流、树木和岩石兴讼。”
她举例,在菲律宾最高法院的一宗著名案例,法院认为,未成年孩子拥有合理的法定地位,代表他们自己以及后代,向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秘书提出诉讼,因为后者过度发放伐木许可证而危害了某些森林。
她表示,马来西亚在这方面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因此在马来亚的高庭、沙巴及砂拉越高庭、以及推事庭和地庭,都设有环境组,从行政上来说,这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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