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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2017
惟诚.大专法令终须走进历史
作者: admin

上诉庭10月31日推翻隆高庭在去年9月28日驳回4名国大生挑战大专法令的申请的裁决,并宣判大专法令第15(5)(a)条文已违反联邦宪法赋予人民言论、集会与结社自由的权利,成为近年来的标志性判决。

国内法律与政治界普遍欢迎上诉庭的裁决,并视此次的裁决正面,让大专生不再受限于大专法令。相关条文在被宣判为违宪后不再有效,大专院校今后已经无法援引上述条文对付学生。

这项诠释的法律基础,自然是大家所熟悉的宪法第4(1)条文,即任何与其产生冲突的法令将失效的条例。作为国内所有法令的基础的联邦宪法,其法律地位是无法动摇和被质疑的,因此大专法令第15(5)(a)条文即时失效,为多年来争取废除该法令的人士注入一股强心剂。

然而,笔者想补充的是,一般人忽略了宪法第128(1)(a)条文,即阐明联邦法院的审判权,并列明联邦法院是国内唯一可宣判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宪的司法机构。

此次作出裁决的乃是上诉庭,其并没有宪法赋予审判法令是否违宪的权力,况且上诉庭亦主要是推翻隆高庭对相关条文的判决,符合宪法第121(1)(1B)(a)条文所赋予的审判权。虽然第121(1)(1B)(b)条文允许上诉庭在其他联邦法律的授权下拥有除了上诉以外的审判权,但目前并没包括裁决其他法令是否违宪的权力。

而且要注意的是,上诉庭此次是以大专法令违宪为法律依据,对国大无法采用此条文对付4名学生的上诉作出宣判。因此笔者并不认为此判决已让大专法令相关条文即时失效。此外,我国的法律系统实际上也允许法令从另一个角度“违宪”。宪法第4(2)(b)条文就阐明,立法机构在根据当下时局或安全考量立法限制人民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因此,大专法令之所以能继续存在乃因处在这段灰色地带,若联邦法院在之后裁决相关条文违宪,政府仍可在国会通过修改条文来保留整部法令,所以法令存废问题最终还是权归政府与国会。但笔者认为学生的言论自由权利有必要被扩大,从而开启大专生对时局的关注和批判思维,推动校园与学术的政治研究风气,因此大专法令最终还是必须被淘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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