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亚南5日讯)警长3年前贪污受贿1万令吉,作为对拥有贼赃嫌犯减少控状的报酬,他今日在法庭向法官罗兹拉沙列提出认罪求情协议,换来坐牢1天和罚款1万8000令吉代价。
根据雪州反贪会今午文告,加影警区总部一名35岁警长级警官,被控于2018年3月在值勤时,向一名公众索贿1万令吉,作为对行贿者儿子涉及抵触刑事法典第411项条文(藏有贼赃),而被警方逮捕的减少控状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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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此举触犯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项条文,同时面对刑事法典第165项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的交替控状罪名。
被告于去年10月13日被控上沙亚南地庭时,对贪污罪表示不认罪。承审法官罗兹拉允许被告以8000令吉由一人保释候审。
被告今日在刑事程度法典第172(c)项条文下的“认罪求情协议”(Plea Bargaining)下承认罪状,法官判处被告坐牢一天及罚款1万8000令吉,或以坐牢6个月代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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