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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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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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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20am 18/04/2021

冯振豪.一切都是专业和素质的问题

作者: 冯振豪

政治青蛙已经成为马来西亚政治的病态之一,全国上下纷纷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企图遏阻民意代表因选后的威逼利诱过档敌营,如反跳槽法令和罢选法是当下最为火红的处方。然而不得不承认,反跳槽法令或罢选法是属于选后规范民代的手段,我们必先把一人一票投选出来的国州议员预设为“坏蛋”,换言之,选举是在“坏蛋”之间选出一个比较听话的“坏蛋”。

笔者对于遏阻跳槽的看法始终坚持在选举改革上,遂应以制度化和全民教育的途径,提高政党题目的专业度,以及提升选民的政治参与,而不是限制在法规或法条的增减之上,否则,只要同意否决反跳槽法或罢选法的政党凑足席次,便足够透过立法程序推翻所有改革成果。因此,我们要填补的是民意代表和选民在政治常识上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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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质”解决政治病态。然而,就目前来看,在国、州议会的民意代表对政治相关的知识显然一知半解,更别说选民的程度了。

行动党居銮区国会议员黄书琪在3月2日公告,开头以西敏寺议会,阐述政党提名候选人参选,以致选民认为议员带职跳槽有失诚信。首先,就笔者对政治学的了解,西敏寺议会制所谈的是行政权与立法权的融合原则,即执政党掌握组织内阁(行政)和推动法案(立法)的优势,跟政党提名参选抑或选举制度本身并没有关系,显然黄议员将国家体制和选举制度混为一谈了。马来西亚跟行政、立法、司法分立的美国一样,都是实行相对多数决单一选制(FPTP)的国家,难道三权分立的美国也是继承自英国的西敏寺议会制吗?

黄书琪也指出,在朝议员可在不认同执政党的议题跟在野党合作的“跳槽”是合理的,不得不说,她所理解的“跳槽”似乎跟一般人的理解不太一样,就笔者的判断,议员退党并转投敌营才是目前人们热议的跳槽,黄议员所说的可能是民代在立法上的表态不应受党意左右,显然这并非带职跳槽范畴,反过来说,政党应容许个别议员在议会勇于代表选民表态,加强议员在立法的自性和专业性,而不是由亲近党魁的集团动用党内机器,胁迫有异议的议员忍辱偷生,换言之,黄议员所指的跳槽跟宪法明列的结社自由无关。

另一方面,黄书琪也代表行动党在4月6日参与罢选法的线上论坛表示,我国需要一套机制允许议员是基于“理由合理”的前提跳槽。首先,回看509大选后和223喜来登政变后,所有转投敌营的民意代表,没有一个是不以国家稳定、选区建设或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过档,想问这些“理由”是否不合理?对于议员跳槽一事,重点不在法规问题,更不是理由合理与否,而是出在国州议员的素质和专业。

在推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因为行政、立法二合一,导致朝野党意驾驭民代的情形非常严重,违逆党意的成本比起其他体制尤为沉重。对此,政党应降低党意的力度,接着议员便可在议会的辩论、提案和投票,依照所属选区的民意表态。于此同时,在没有党意的强压之下,议员可投反对票,也可以辞去党职充任亲近原属政党或阵营的民代,以示做更强烈的表态,又或者同时辞去党籍和议员职,变相制造补选,作为对原属政党或相关议题的公民表决,这些都是目前国家宪法和议会规则所允许的操作。

而且,虽然政党选前承诺选后推动反跳槽法、罢选法乃至其他改革议程,当选后的议会表决时,如赞成票不足定案的简单多数或修宪的三分二门槛,这些承诺等同付诸东流,政党就有“理由合理”的支持下违背选前承诺。当然,笔者非常认同立定所有遏阻投机政治的构想,毕竟大家都是站在为国家改变的出发点上思考,可是,除了从立法推动扼杀政治青蛙的途径,我们应该就现有框架底下尝试做改变,政党要提名专业的候选人,选民要投选出有素质的民意代表,共同驱使政党政治和国会立法处往健康的方向上前进,这才是最迅速、最关键也最扎实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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