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网
星洲网
星洲网 登录
我的股票|星洲网 我的股票
Newsletter|星洲网 Newsletter 联络我们|星洲网 联络我们 登广告|星洲网 登广告 关于我们|星洲网 关于我们 活动|星洲网 活动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国内

|

即时国内

|
发布: 4:04pm 28/04/2021

纳吉SRC案上诉聆审 | 沙菲宜:纳吉从未任公司董事或影子董事

(布城2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指出,纳吉是SRC公司的局外人,从未担任SRC公司的董事或影子董事。

纳吉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14天,由上诉方(辩方)继续回复陈词。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在去年7月28日裁定纳吉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纳吉在去年7月30日针对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聆审此案的上诉庭三司为拿督阿都卡林、拿督哈斯扎娜以及拿督瓦兹尔阿兰。

ADVERTISEMENT

沙菲宜回复答辩方(控方)的陈词时指出,在此案的刑事失信控状方面,上诉庭聆审法官要确定的主要问题是,高庭法官是否正确地将“影子董事”的概念引入至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下所指的“董事”的定义。

他说,高庭法官采纳了来自英国民事法和普通法的影子董事概念,裁定纳吉有罪。

此前,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陈词时指出,纳吉是SRC的‘影子董事”。

他说,纳吉对SRC事务的总体控制,包括了SRC的董事会成员是由纳吉委任,只能对纳吉唯命是从。

沙菲宜回复陈词,指虽然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关于董事的定义与“影子董事”类似,但我国与英国的情况有所不同。

“上诉方认为,高庭法官在判决中存在误导,采用了广泛的措词,这超出了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下对‘董事’的定义。”

他说,在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下,“董事”包括任何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士(无论是什么名字),包括执行或发出指示的人,公司董事惯于发出指示或执行,以及包括候补或替代董事。

沙菲宜指出,上诉方认为,高庭法官在采用“董事”的定义方面,过于广泛,以致出现误导。

他说,高庭法官没有考虑到刑事法典中所规定的犯罪背景、目的和方案。

他说,基本上意味着占据公司“董事”职位的人应属于“代理人”,控方必须证明纳吉凭借在SRC的职位,占有或控制受委托的公司财产,但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

他说,在刑事法典第402条文下,董事必须是公司的内部人士,而纳吉并非SRC的内部人士。

“考虑到上述条文的准则,上诉方认为,高庭法官通过将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的用语扩展到该条文的自然和普通含义之外,进而犯下了严重错误。”

纳吉在此案中面对3项刑事失信控状,他被指于2014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9日,以及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3月2日期间,在位于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AmIslamic银行,身为一代理,即首相、财政部长和SRC的顾问,授权掌管属于SRC的40亿令吉,却犯下涉及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及10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行。

法汉:SRC海外资金

“纳吉从内阁文件知悉”

此外,上诉方另一名律师法汉就纳吉面对的滥权控状回复陈词时指出,SRC前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被撤除职务后,仍被保留为SRC董事,因为后者有任务在身,即取回SRC在海外的资金。

希旦峇兰在较早前陈词时指出,在2014年8月,由于聂法依沙在SRC财务报表方面,向SRC董事会进行虚假陈述,纳吉在接获第39名控方证人(SRC前主席丹斯里依斯密)的投诉后,革除聂法依沙(首席执行员)的职务。

“然而,有趣的是,尽管聂法依沙在SRC的财务管理中出现问题,但纳吉继续保留聂法依沙担任SRC及SRC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公司(GMSB)帐户的签署人,以及作为他个人银行帐户的授权管理人。”

针对答辩方在口头陈词中一再强调,纳吉承认知道SRC资金被带到海外,而这些资金实际上并未用于任何有效投资,法汉指出,纳吉的回答是“内阁文件中有记录”(关于SRC在海外的资金)。

“纳吉的回答无非是证实他对SRC在海外资金的了解仅限于标注D527B的呈堂文件(内阁会议文件)中的记录和披露的内容。”

法汉指出,如之前陈词中所提到的,鉴于该笔4200万令吉交易的原因存在许多的推论,因此尚未证明有关的交易是聂法依沙促使的。

他说,至关重要的是,此案的证据还不能确定纳吉是否导致或通过指示聂法依沙、大马在逃富商刘特佐、纳吉已故私人秘书拿督斯里阿兹林或其他人进行了4200万令吉的交易。

此前,希旦峇兰陈词时指出,聂法依沙是纳吉授权管理银行账户的人,显然,帐户转帐是由聂法依沙为纳吉处理的;纳吉也委任刘特佐,以确保其帐户有足够的资金来兑现支票。

上诉方下周四续回复陈词

此上诉案原定于今日结束聆审,惟上诉方无法在今日完成回复陈词,因此阿都卡林择定下周四让上诉方继续回复陈词,这也意味着此案的聆审日达到15天。

阿都卡林也语带无奈的促请上诉方律师在回复陈词时,勿一而再,再而三的重复相同的事项。

在今日的聆审中,除了沙菲宜和法汉回复陈词,上诉方另一名律师哈威德吉星也回复陈词,其陈词内容主要围绕在此案文件的可接纳性。

在哈威德吉星陈词了大约1个小时后,阿都卡林提醒哈威德吉星,回复重要的事项,直接切中要点,否则上诉方无法在今日结束回复陈词。

上诉庭是于4月5日开始聆审此案,最初是择定12天的聆审日,由上诉方开始陈词(4天),接着是答辩方(4天),再来就是由上诉方回复陈词。

然而上诉方用了6天的时间进行口头陈词,因此答辩方也需要6天进行口头陈词。

有鉴于此,上诉庭增加额外两天的聆审日,即昨日和今日,惟上诉方无法在今日完成回复陈词。

打开全文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

点击 可阅读下一则新闻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