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兰莪·加影13日讯)涉嫌醉酒驾驶在加影南区收费站路障撞死一名警员的肇祸印裔货卡司机,于今日在3项罪名下被控上加影地庭,被告否认有罪,获准以2万令吉保外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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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现年44岁的卡里仄文,是一名商人。他于今早大约8时55分在警员的押送下,抵达法庭。
首控状指被告于今年5月3日,凌晨大约2时10分,在加影芙蓉大道,在酒精的影响下驾驶,导致一名在执勤的警员沙弗安死亡。被告因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1)(B)条文,并可在相同条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可面临不少过3年及不超过10年的监禁,以及不少于8000令吉及不多过2万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次控状之被告于上述同样时间和地点,在驾驶NCT6563的交通工具时,没遵从一名警员发出的合理指示,即在抵达路障之前,将交通工具停驶在一旁。
被告因而抵触警察法令第26(2)条文,并可在相同条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可面临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三控状指被告于上述同样时间和地点,在没持执照下,驾驶有关的交通工具。被告因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26(1),并可在26(2)条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可面临不少于300令吉及不多过2000令吉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3个月,或两者兼施。
控违行管令被告不认罪
在地庭面控后,被告随后在2020年预防与控制传染病条例第3(1)条文的罪名下,被带往加影推事庭面控。
控状指被告于今年5月3日,凌晨2时左右,在加影芙蓉大道的一个路障,被发现从行动管制令下的一个疫区前往另一个疫区,前往疫区的目的并不是2020年预防及控制传染病(受感染区域内措施)条例第3(2)条文下所允许的。
被告因而抵触2020年预防与控制传染病条条第3(1)条文,并可在第11(1)条文下被治罪。
在通译员念完控状后,被告否认有罪。
主控官莫哈末海鲁尔伊克建议被告以1万令吉保外。
被告代表律师海占奥玛向法官求情时表示,在此控状下,最高的刑罚是罚款1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因此要求法官将保释金设在1000令吉。
他也说,被告已在地庭面对三项控状。
推事莫哈末诺菲到斯允许被告以1000令吉保外候审,并择定案件于8月10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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