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30日綜合電)港版國安法通過後,有關審理相關案件的法官要求也有列明,條文指出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要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終止他指定的法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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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第4章第44條訂查明,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院原訟法庭法官等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法官任期一年。
條文也列明,國安案件並非必須設陪審團,法例第46條訂明,律政司可基於保護國家機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無須在有陪審團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發出上述證書,高院原訟法院應當在沒有陪審團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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