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英不認貪汙罪 · 允准100萬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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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7日訊)檳城前首長林冠英今早被控貪汙罪,林冠英不認罪,法官准以100萬令吉、2名擔保人及交出護照保釋。
根據控狀,前檳州首長林冠英被指於2011年3月,在吉隆坡臨近谷中城購物中心花園廣場酒店(Hotel The Gardens),向拿督扎魯阿末索取工程10%的賄金,以協助其公司取得興建檳州主要道路與海底隧道工程。
林冠英因此牴觸《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16(a)(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林冠英可被判處坐牢最多20年,以及被罰款不少於賄金的五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林冠英於庭上否認有罪。
主控官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建議保釋金200萬令吉,並強調貪汙是社會的癌症(cancer on society)。
林冠英代表律師哥賓星向法官求情,要求降低保釋金數額,法官阿祖拉允准被告以100萬令吉加2名大馬籍擔保人、及交出護照予法庭,每月不需要向反貪會報到;案件擇定9月9日過堂。
法官也諭令林冠英需在今天繳付50萬令吉的保釋金,另外50萬令吉則在下週一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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