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訊)2020年減低冠病疫情衝擊臨時措施法案今提呈國會下議院一讀,闡明房地產發展商不能對無法在3月18日至8月31日之間繳付分期付款的購屋者徵收逾期付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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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者也可向部長申請,延長上述未能繳付分期付款不被徵收逾期付款費的期限。
法案第34(3)條文寫道,部長若對購屋者要求的附加時限感到滿意,可以書面指示發展商延長期限且不向購屋者徵收逾期付款費,但未付的分期付款最多隻能到今年12月31日。
首相署部長拿督達基尤丁是在國會提呈的上述法案一讀,尋求修正1966年房屋發展(控制與執照)法令。
無法交屋違約金必須免算
2020年減低冠病疫情衝擊臨時措施法案今提呈國會下議院一讀,所有房屋買賣合約內闡明的住宅產業交屋時間,還有發展商無法交屋的違約賠償金,必須免算或不包括今年3月18日至8月31日期間。
法案第35(2)條文寫道,發展商可向部長申請,延長上述期限。
部長若對發展商提出的交屋附加時限感到滿意,可以書面指令批准發展商最多延長至今年12月31日進行交屋,這個延長期限也受用於住宅產業交屋時間,還有發展商無法交屋的違約賠償金的免算時限。
另外,儘管發展商與購屋者簽署了買賣合約,如果購屋者無法於原本落在今年3月18日至8月31日的交屋通知日期,或延長期限後的期限內擁有房子,那麼購屋者不應該被視為合法佔有屋子。
交屋後保修期必須免算
除此之外,購屋者獲得交屋後的房子缺陷保修期(Defect Liability),還有發展商進行相關工作的時間,也必須免算今年3月18日至8月31日期間。
購屋者可以向部長申請延長期限,部長若對購屋者要求的附加時限感到滿意,可以書面指示免算期限直到12月31日。
不過,法案第37(1)條文表示,上述對1966年房屋發展(控制與執照)法令的修正不影響從3月18日至法令頒佈日期間,任何已經展開的法庭訴訟、任何裁決、購屋者索回逾期付款費或發展商應付的違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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