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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42pm 06/09/2020

【雪隆又大制水】環境部研究修正法令·汙染水源 罰更重

再尼烏江透露,加重刑罰後,汙染環境行為不只是要被判監禁和罰款,還要鞭刑;而環境部也將修法,將汙染水源而影響水供的行為列為罪行。
再尼烏江透露,加重刑罰後,汙染環境行為不只是要被判監禁和罰款,還要鞭刑;而環境部也將修法,將汙染水源而影響水供的行為列為罪行。

(八打靈再也6日訊)環境及水務部秘書長拿督再尼烏江表示,該部正研究修正1974年環境素質法令和2006年水務業法令,加重汙染行為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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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部也正研究,針對汙染河流的公司董事或董事局成員採取法律行動,作為保護環境的重要一課。

再尼烏江接受馬來報章《每日新聞》訪問時表示,“1974年環境素質法令將對汙染行為加重刑罰,包括監禁、鞭笞和高額罰款。至於2006年水務業法令,環境部建議將汙染水源而影響水供的行為視為犯罪。”

他說,根據環境素質法第47條文,政府能對汙染或造成汙染的一方索取清潔河流或河床工作的費用,並展開執法。

3方面增強執法能力

再尼烏江也表示,環境部正致力增加人手、設備和多樣化情報的策略來增強執法能力。

他促請所有民眾,通過免費熱線(1-800-88-2727)或電郵([email protected])以及環境局電子投訴網站(https://eaduan.doe.gov.my)協助環境部舉報汙染環境的活動。

研究可否向汙染者索賠

針對是否需要立法,賦權讓受汙染影響的用戶向肇事者索賠,再尼烏江表示,該部認為可以研究其適用性,維護用戶的權益,惟必須確保公平,並懲罰汙染者,而不是其他汙染的受害者,如水務業者。

上回僅罰6萬惹議

對於這次造成雪隆地區制水罪魁禍首的工廠這之前曾引發制水被罰款6萬令吉,是否有必要有更嚴厲的懲罰,再尼烏江認為,再三發生汙染案件應該面對加重刑法。更重要的是,不應允許有汙染風險的場所營業。

依布拉欣促制定控汙系統

大馬教授學院(APM)環境與永續行動小組主席兼國立大學首席研究員拿督依布拉欣科莫促請政府,制定詳細的沿河工廠和工業“汙水控制系統”。

他形容,無法防止河流汙染並非執法問題,而是“永續性的工業發展”。

他表示,最有效的策略是“零汙染風險”,水供系統不能與自然河流系統結合。

他說,如果不大刀闊斧採取行動改善儲水、導水和取水技術的話,水源汙染的問題將繼續存在。

“現有的技術非常老舊,是在上游處儲水,河流數十公里的下游才是過濾站。”

“之前沿河沒有開發。但如今,河流沿岸迅速發展,尤其是工業區,造成很高的汙染風險。”

他認為,最好的方式就是通過水管,從水庫直接將水輸送到過濾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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