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亚南11日讯)沙亚南高庭今午维持士拉央推事庭昨日的裁决,继续批准第二度延扣涉嫌污染雪州贡河而导致雪隆大制水的4名嫌犯(业者)5天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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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4名嫌犯(员工)则同样维持延扣期,皆不能缩短或撤销延扣。
涉嫌污染雪州贡河而导致雪隆大制水的4名嫌犯(业者)是于昨日在士拉央推事庭的允准下,第二度延扣五天助查,从9月11日至15日。
不过,嫌犯家属认为警方申请再度延扣不符合程序,所以其代表律师特别入禀沙亚南高庭,要求司法检讨第二度的扣留期。
沙亚南高庭法官拿督阿都哈林以此案攸关公共利益、多个单位参与调查、需进行各种化验,加上4名叶姓嫌犯第一度和第二度延扣期总和只有11天,所以推事庭批准延扣助查的判决,是非常合情合理的。
他今午听取辩护律师及主控官的陈诉后表示,这宗河流污染事件若在刑事法典第430条文(破坏水源或改变河道)下提控,一旦入罪,被告所面对的刑罚最低5年或最高则30年监禁,可见此案的“严重性”,尤其还涉及到公共利益。
采集样本需时调查
他披露,由于此案需要跨多个单位协助,加上需采集各种污染及化学样本,所以警方需时间进行调查。
“对于辩护律师主张第二度延扣时应‘出示’相关证据,或提出嫌犯与污染事件的关系;我认为,正因此案需涉及多个单位和化验报告,所以才要时间去调查相关证据,以证明嫌犯是否有涉及河流污染事件。”
他补充,依据程序,嫌犯允许两度延扣,总和最多14天,但推事庭第一次批准延扣6天,第二次则延扣5天,加起来也只有11天,并没用尽14天。所以,他认为,警方申请延扣,继续要求嫌犯助查并无不妥。
辩方:警没出示污染“证据”
“延扣不符法律程序”
8名嫌犯的辩护律师拉希依斯迈与拿督利扎哈山在庭上指出,警方第二度向推事庭申请延扣时,并没出示当事人与污染事件的“关系”(nexus),或相关证据。
他说,警方已延扣4名当事人助查6天,理应在第一次的延扣期间完成调查工作;不解为何还要继续扣查当事人。
“我们并不反对警方展开调查,但警方申请第二度延扣是不符合法律程序,所以我们希望高庭能检讨第二度扣留期。”
不过,主控官端姑英丹苏莱雅副检察司则表示,警方第二度申请延扣4名嫌犯时,给予的理由十分充足,推事庭才对此允准延扣5天。
她说,4名嫌犯前后助查的天数只有11天,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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