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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43pm 03/12/2020

“環境罪案 每年增長” · 麥潤:涉及法規廣處理速度慢

(八打靈再也3日訊)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指出,數據顯示,環境相關的刑事案件呈增長趨勢,從2017至2020年,根據所登記的案件數據,共有309宗。

她說,在2017年登記的案件有3宗、2018年20宗、2019年120宗、今年(截至10月31日)則有16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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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庭正採措施補救

東姑麥潤今日為大馬人權委員會培訓工作坊致歡迎詞時指出,她在最近獲悉,環境法庭在處理環境犯罪案件方面,速度相當慢,當局正在採取措施和補救步驟,以鑑定問題所並加以解決。

她說,我國並不缺乏有關環境法的立法,面對的問題是環境法律分散。

“我們有許多涉及不同議題的法律和法規。”

她指出,民眾對於近來雪州發生的一系列汙染事件感到沮喪,這些汙染事件導致水供中斷。

“在逮捕了第一輪的肇事者之後,出現了同一地區另一家工廠汙染案的消息。”

她表示,在這方面,她建議執法機構要加倍努力工作,畢竟,執法機構是公眾在司法系統中依賴的第一道防線。

是時候重估合理環境權

此外,東姑麥潤指出,“生命”涵蓋所有各個方面,包括享有清潔環境的權利。

她說,現在可能是時候重新評估權利了,考慮是否進一步享有合理無病環境的權利。

她表示,如果沒有有效的執行機制,權利只是陳詞濫調。

她指出,這就是法庭的作用,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中的至少一種來做到這一點,首先是公法領域,即憲法或行政法;第二是民法;第三則是刑事法。

“刑事法也是公法,與憲法或行政法之間的區別在於,刑法涉及國家對肇事者的對付行動,而在另一種情況下,是指國家直接或間接地是肇事者。”

她指出,這意味著立法機構通過危害環境的法律,或行政機構以同樣的方式行事,法庭將介入以阻止他們繼續這麼做,並在可能的情況下進行補救。

她說,接下來有民事法,主要是侵權法。

“在這種機制下,受屈的興訟者有權起訴其他人(包括國家)以尋求私法救濟,例如禁制令(Injunctive Relief)或金錢賠償。”

“在一些國家,如菲律賓、紐西蘭、印度和厄瓜多爾等,這些國家的法庭規模如此之大,以至於人們有權利代表非生物,如河流、樹木和岩石興訟。”

她舉例,在菲律賓最高法院的一宗著名案例,法院認為,未成年孩子擁有合理的法定地位,代表他們自己以及後代,向環境和自然資源部秘書提出訴訟,因為後者過度發放伐木許可證而危害了某些森林。

她表示,馬來西亞在這方面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因此在馬來亞的高庭、沙巴及砂拉越高庭、以及推事庭和地庭,都設有環境組,從行政上來說,這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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