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4日訊)TVB藝人楊明去年駕車在山頂發生自撞意外後,涉拒絕提供血液樣本被控,案件今天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鄧少雄認為楊當時或未能理解當刻資訊,故裁定楊罪名不成立。惟他早前已承認不小心駕駛等罪,鄧官下令楊還柙至4月14日,以候其背景報告後判刑。
楊明於今日較早時否認第1項控罪,但承認第2及第3項控罪,期後法庭宣佈楊明被裁第1定罪名不成立,惟因法官質疑楊明的駕駛態度,同時宣佈就第二、第三控罪則要續審,至4月14日下午2時30續審判刑,需要還押,楊明的代表律師清洪曾向法官申請保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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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情峰迴路轉,楊明在退庭後突然向法庭申請推翻認罪,其理由為自己錯誤相信法律團隊的意見,在承認第二、第三控罪後需要還押,並非楊明所預期,所以決定要推翻認罪,並決定切換法律團隊,要求保釋且申請外出。期後法庭接納楊明申請,可以即時離開,而案件將會於5月11及12日再度審訊。
楊明被指於去年8月7日,在半山馬己仙峽道駕駛車牌為MY686的私家車向西行,越過雙白線至對面行車線,撞到金屬柱,衝下約20米。警方接報到場發現附近指示牌和石堤損毀,無人受傷。被告早前已承認不小心駕駛,及一項車輛除頭尾擋風玻璃外,所有門窗玻璃附有膠貼及透光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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