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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9:19pm 06/04/2021

SRC上诉聆审 | 沙菲宜:供词反复 多次修改 · 苏博雅欣不可信

作者: 陈静慧
纳吉(中)周二出席SRC国际公司洗钱案的上诉聆审。
纳吉(中)周二出席SRC国际公司洗钱案的上诉聆审。

(布城6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指出,SRC国际公司前非执行董事拿督苏博雅欣是一名不具可信度,甚至是完全不可靠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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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二天。沙菲宜在上诉庭陈词时指出,控方的指控是4200万令吉是通过6封由2名签署人,即聂法依沙和第42名控方证人苏博雅欣所签署的指示信,从SRC和Gandingan Mentari公司(GMSB)转出,汇入纳吉的账户。

他说,控方称第42名控方证人在聂法依沙的要求下,签署这6封指示信,而控方的立场是,纳吉通过聂法依沙促成4200万令吉的交易。

“我们认为,控方的指控无法确定4200万令吉是如何从SRC中汇出,以及牵涉到什么人。”

沙菲宜指出,第42名控方证人是完全不可靠的。

4200万属SRC资金证据不足

“在控方的指控中,也存在许多漏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4200万令吉是否属于SRC的资金。”

他指出,没有证据证明转入纳吉账户的4200万令吉,是纳吉收取“利益”(gratification)作为2011年8月17日和2012年2月8日在内阁会议参与决策,批准SRC公司贷款的担保,因为这4200万令吉是在纳吉不知情下转入他的账户。

此前,苏博雅欣在高庭的审讯中供称,他和聂法依沙在2014和2015年期间签署17份银行指示信,要求银行进行SRC公司、其子公司GMSB和其企业社会责任伙伴Ihsan Perdana之间的转账。

沙菲宜指出,苏博雅欣的供词反反复复,在大选后向反贪会给口供,就签署文件要求银行转账一事,曾数次修改口供。

录供有5处矛盾

他说,苏博雅欣在签署SRC公司及其子公司GMSB的银行交易指示信上,被反贪会录取口供时,给了5个相互矛盾的口供。

“在2015年12月,苏博雅欣一开始承认有签署相关的指示信,但在2018年5月时,却更改口供,指不曾签署任何的指示信,而是有其他人伪造他的签名。”

他指出,苏博雅欣在2018年8月向反贪会给的口供,也就是在纳吉被控后,苏博雅欣改变立场,即他有签署相关的指示信。

处理2交易电子指示信
2人没被传召上庭

此外,沙菲宜指出,志期2014年12月24日和2015年2月5日交易的电子指示信显示,有关的资金交易是由一个叫“See Yoke Peng”的人所确认,后者是SRC财务部的人员,但控方没传召她出庭供证。

他指出,志期2015年2月6日交易的电子指示信显示,有关的交易是由一名叫“Daniel Lee”的人所确认,后者是时任大马银行公关经理,也是没被传召上庭供证。

他说,有关银行的人员证实,在SRC或GMSB的银行记录中没有文件显示授权See Yoke Peng发出电子指示信或确认有关银行账户的交易。

未发信授权See Yoke Peng管理

他指出,第21名控方证人大马银行拉惹朱兰路分行经理乌玛迪威上庭供证时,接受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德盘问有关账户持有人授权的程序。乌玛迪威证实,账户持有者必须发出委任信,才能授权他人管理进行账户交易。

“没有相关的委任信显示See Yoke Peng获授权处理SRC和GMSB的账户。”

他说,乌玛迪威也供称,SRC或GMSB并没有强制授权使用电子交易信。

没证人供称被安排交易
“承审法官以推断填缺失”

沙菲宜指出,承审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指有关的资金交易是在一些安排下获准进行,但证人并没这么说。

他说,无论是第21名或第39名控方证人(SRC前主席丹斯里依斯密)都没这么供称。

“承审法官费了很大的功夫利用推测,推断与猜测去填补控方重要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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