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夫人拿汀斯里罗斯玛及另外16造充公资产案,纳吉代表律师塔妮雅希维蒂提出,控方在针对纳吉违反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的控状中举证不足。
她指出,其中就包括控方缺乏关于一马发展公司资金转移到纳吉个人户头的有力文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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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表示,虽然两名警方查案官拉嘉哥巴及符伟民(译音)在书面证词中有提到,涉及纳吉个人户头的资金汇进及汇出动向,但是相关证据的举证,仍然不足以证明,这些资金是来自违反反洗黑钱法令的非法活动,同时当局也是以此作为充公资产的基础。
她强调,控方不但无法证明上述控状违反反洗黑钱法令第4(1)条文,也不足以证明纳吉收取的资金违反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失信)及第411条文(不诚实的收取或保留盗窃财产)。
塔妮雅希维蒂今日在高庭进行书面陈词时这么表示;此案承审法官为莫哈末再尼。
她表示,控方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此案所充公的资产,包括名表、珠宝及产业等,是来自一马发展公司的逾20亿令吉资金,因此她要求法庭驳回反贪会的充公资产申请。
法官莫哈末再尼择定案件于6月18日继续审讯,届时,控方将会针对纳吉律师团一方的陈词作出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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