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希挪用基金涉47失信罪案 | 辯護律師:非以法律證據為基礎 “控27洗錢罪 有政治動機”



(吉隆坡14日訊)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的辯護律師鄭寶德主張,控方對阿末扎希提出的27項洗黑錢控狀是有政治動機的,而不是根據法律及證據作出的提控。
阿末扎希被控洗黑錢的案件今日是辯方代表律師進行口頭陳詞第6天,鄭寶德進行總結時指出,辯方強烈抗議控方提出這27項洗黑錢控狀,並指這是控方處理不當及無責任感的案件,對被告提控之前,完全沒有經過深思熟慮及考量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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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刑事司法制度黑暗的日子,對司法程序的濫用,令人相信提控的動機是有政治目的,而不是以法律及證據為基礎。”
也是巫統主席的阿末扎希面對47項控狀,分別是12項失信、8項貪汙及27項洗黑錢控狀,案件涉及健康思維基金會上千萬令吉。
應撤銷第27項洗黑錢控狀
鄭寶德陳詞時也提到應該撤銷第27項洗黑錢控狀的理據。
該控狀指阿末扎希於2016年3月29日及同年7月15日,在吉隆坡武吉免登的馬哈巴企業(Marhaba Enterprise)指示奧馬阿里將總額751萬1250令吉20仙分成35張支票,交由Lewis & Co律師樓代為存入馬來亞銀行定存。
奧馬阿里此前供稱上述現金來自Al-Bukhari基金會;該筆資金被指是Al-Bukhari基金會給予健康思維基金會的捐款。
法官科林勞倫斯對此詢問,若有關資金是Al-Bukhari基金會給予健康思維基金會的捐款,為何不是使用更簡易的支票,而是使用現金。
鄭寶德回應法官,這是辯方作出的投訴,因為控方沒有為此進行調查,並表示,只有來自Al-Bukhari基金會的證人可以回答該問題。
“我們問查案官,但查案官表示從未進行調查,由於沒有調查過,因此我們不能說這是一筆來自非法活動的收益,除非控方有進行調查,以及控方有傳召Al-Bukhari基金會的證人在法官大人面前供證。”
鄭寶德在書面陳詞中提及也提到,控方的陳詞完全忽視奧馬阿里在交叉盤問時承認,將現金轉為支票是他自己決定的行動,並且該名證人認同所有兌換外幣、貸款、支票償還貸款的行為都是他的個人決定。
他說,奧馬阿里的供詞也相互矛盾,控方難復問時試圖使這些矛盾說法一致,但沒有成功,該名證人在復問時,堅持轉換現金的指示並非來自被告,而是他自己的決定。
他說,法律是明確的,這些矛盾說法以及控方未能使此矛盾說法一致,必須以有利於辯方的方式解決。
控收賄25萬毫無根據
鄭寶德也提到第11項控狀完全沒有根據,因為控狀所述的25萬令吉,與阿末扎希毫無關係。
根據第11項貪汙控狀,阿末扎希被指於2016年7月14日,在孟沙馬來亞銀行廣場的馬來亞銀行分行,通過祖乃益接收來自Mastoro Kenny IT顧問及服務公司賄賂,即一張屬於Jogabonito Jewellery & Diamonds公司總額達25萬令吉的支票,並使用Lewis & Co律師樓的銀行戶頭,替身為一名公職人員即內政部長的自己謀取利益,而被告將協助Mastoro Kenny IT顧問及服務公司,獲內政部管轄下的MyEG項目。
鄭寶德說,25萬令吉是祖乃益(本案第36名證人,商人)借給拿督斯里莫哈末納沙伊(阿末扎希的胞弟)的一筆貸款,這筆貸款是按後者要求提供的,祖乃益的證據也清楚證明納沙伊親自在支票上寫下Lewis & Co律師樓作為收款人。
他說,根據第36名證人的書面證詞,即2016年6月杪,納沙伊與祖乃益聯繫,要求一筆總額25萬令吉的貸款,並承諾在2個月內還款,接著在同年7月,他與納沙伊在賽城Ujud Sentosa其辦公室內,移交屬於Jogabonito Jewellery & Diamonds總額25萬令吉的支票。
他說,儘管祖乃益在證詞中提及納沙伊,但控方並沒有傳召納沙伊解釋支票上的收款人寫上Lewis & Co律師樓的原因。
他表示,沒有絲毫證據證明阿末扎希對此是知情的,並且是該貸款交易的參與方,被告也沒有接收控狀所述的賄金,這是完全沒有根據的說法,將其稱為一種誘因(inducement)。
“事實上,在辯方進行交叉盤問期間,第36名證人重申有關貸款與被告並沒有關係,因此控方必須撤銷控狀,這是撿控責任履行方面的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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