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笔者主张反跳槽法和罢选法可以并存,不过罢选法不应该是主菜,要罢免一名民意代表的程序和门槛必须有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尽可保留大选期间的民意委托,另一方面降低报复性罢免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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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罢选法的讨论往往都只停留在“还政于民”和“杜绝青蛙”的基础,很少会去考量落实该项政策后可能遇到的问题,缺乏长远、深入和周全的研究,这也是马来西亚实施公共政策时常遇到的瓶颈。
倘若在马来西亚实行“还政于民”的罢选法,报复性罢免的情况绝对不输台湾,毕竟我国的族群、宗教、语言和地方等社会分歧更为复杂,政党必定动员支持者发动持续性的联署罢免,以巩固支持者的政党忠诚,稳定其选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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