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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状病毒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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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46pm 19/12/2021

倪可汉

传染病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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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修正案

傳染病修正案6爭議 倪可漢籲國會議員勿通過

(實兆遠19日訊)木威區國會議員拿督倪可漢表示,基於2021年傳染病預防和控制修正法案,還有多達6項的條文內容存有爭議及未獲得釐清,因此他呼籲國會議員不要支持這項法案,以避免讓這法案獲得通過。

他在文告中提到,6項還存有爭議及未獲釐清的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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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罰款方面,若一個組織被判罪成,可被判罰不超過200萬令吉的判罰太高;賦權予部長,可以在越過國會的情況下,向違法的組織施以不超過100萬令吉的罰款是不合理及不能被接受的,而部門總監或被授權官員,可以開出高達50萬令吉的罰單予違法組織,會衍生貪汙濫權問題。

第二:根據衛生部長凱里在12月13日於國會進行的彙報中提到,來自7個政府部門的官員可被援權執行這項法令,據他了解,這個做法是與這項修正條例存在矛盾。

他提及,根據第2條文中的“任何適合的人選”應該只指衛生部的官員,而來自警方、關稅局、移民局等其它部門的官員,只是在獲授權官員要求協助執法時予以協助。

“根據法令,獲授權執行342法令的官員,具有法庭提控的權力,若7個部門的官員都能被授權,那麼是不是來自警衛局、貿消部及警方等官員也能就342法令的案件,上庭做出提控呢?”

第三:開出罰單是需獲得副檢察司的批准。

倪可漢說,根據瞭解,數以千張的罰單已在沒有獲得副檢察司的批准下開出。

第四:時常更新的標準作業程序(SOP)只是部門總監的指令,並不是法律,除非已獲得在憲報發佈。

針對不遵守標準作業程序者,需被告知及解釋標準作業程序的內容,只有在當事人已被告知內容,卻依然沒有遵守的情況下才構成違法。

第五:授權官員是否有權力執行調查及逮捕權,若在法令下的最高判決是不超過2年監禁,因此在修正後的342法令下,觸法者是否可以被逮捕?

第六:根據第10條文,醫護人員需在“有理由相信或懷疑”的情況下,一旦發現傳染疾病,需向衛生局官員做出通知的條規是非常廣意的模糊的,以致增加了醫護人員承受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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