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訊)內政部指出,配合政府批准僱用外勞申請,合格僱主可在2月3日至5月31日期間申請延長僱用外勞有條件批准期限。
內政部外勞管理組發文告說,僱主可在上述日期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3時,到內政部外勞管理組一站式中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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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文告,這項申請僅限於已獲得有條件批准信函且在3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到期的僱主,至於已繳付或索回人頭稅和在凍結僱用外勞領域的僱主,則不符合資格。
所有僱主或僱主代表可以預約或無預約,親自到一站式中心提呈表格和附上所需文件,不過,當局會優先處理有預約僱主的申請,預約網站https://etemujanji.moha.gov.my/。
若申請獲批,期限可延長12個月,從批准當天計算。
內政部也促請所有僱主遵守政府所規定的標準作業程序,作為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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