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6日讯)联邦法院五司今日一致驳回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其被控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上诉中纳入新证据的上诉申请。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为首的五司在昨日和今日,一连两天聆听诉辩双方的陈词后,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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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四司为上诉庭主席丹斯里罗哈娜、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阿查哈、沙巴及砂拉越大法官丹斯里阿邦依斯干达以及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莫哈末扎瓦威。
东姑麦润在裁决时指出,上诉庭作出的裁决是正确的,联邦法院五司没发现任何可上诉的错误。
她说,诉方(纳吉)所提出的新证据必需是与本案的课题有关联,但联邦法院五司在经过考虑后,发现诉方无法说明这些新证据如何与此案相关。
“诉方提出的新证据是与一马公司(1MDB)案相关,而不是与此案的控状有关。”
纳吉是于去年12月1日入禀申请,要求上诉庭允许将新证据纳入他被控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的上诉中,这些新证据包括了他在宣誓书中提及的前国家银行总裁丹斯里洁蒂家人公司的银行文件,以及反贪会主席丹斯里阿占巴基和反贪会调查官罗斯里的口头证据。
上诉庭是在去年12月7日驳回纳吉提出纳入新证据的申请,并裁决纳吉未满足法庭司法法令第61条文,也就是本案必需要有新证据才能伸张正义。以拿督阿都卡林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接着在去年12月8日驳回纳吉针对他被高庭判处7项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控状罪成裁决,所提出的上诉。另二司为拿督哈斯扎娜以及拿督瓦兹尔阿兰。
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在阿都卡林作出上述裁决后,申请暂缓执行监禁及罚款,并向联邦法院入禀上诉通知书。
高庭是在2020年7月28日宣判纳吉被控7项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控状罪名成立,分别是滥权罪名,被判入狱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至于3项刑事失信罪名和3项洗黑钱罪名,则各项罪名被判入狱10年。
东姑麦润:可混合方式聆审
此外,针对沙菲宜在陈词中指出,上诉庭不应以混合的方式进行聆审,而是应该展延,东姑麦润表示,要谨记的是,正是上诉人在如此接近SRC上诉案裁决之日,提出纳入新证据的申请。
她说,1964年司法法令第15A条文,阐明法庭可通过线上或混合方式进行庭审。
“我们认为,上诉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地行使了酌情权援引该条文。”
她说,对于沙菲宜律师团队当时有人确诊冠病,沙菲宜是密切接触者一事表示同情,然而根据1964年司法法令第15A条文,庭审可以通过线上进行,因此上诉人并没被剥夺权利。
新证据申请说明不够具体
此外,东姑麦润说,五司同意答辩人(控方)所指,这项纳入新证据的申请表达得过于广泛,无法具体说明上诉人提呈的证据类型。
她引述联邦法院在2004年的一宗案件,已阐明援引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61条文,申请纳入新证据所需符合的规定。
她说,这些规定包括为纳入新证据申请所入禀的宣誓书必需确切说明将传召什么证人。
“该证人将准备说什么或证明什么,或在审判前进行了哪些调查,或在有关证据揭露后,后续的调查结果是什么。”
她说,事实上,纳吉入禀的支持宣誓书,没有具体说明传召相关证人的理由或这些证人究竟会针对什么事情供证。
“无论如何,我们发现这些证人在(高庭)审讯期间是可被传召的,答辩人(控方)提出是否要进行交叉盘问。然而,上诉人拒绝行使这些选择权。”
纳吉在纳入新证据的申请中,要求取得反贪会主席丹斯里阿占巴基和反贪会调查官罗斯里的口头证据。
东姑麦润指出,五司同意希旦峇兰的立场,即纳吉的纳入新证据申请没有符合上述案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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