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20日讯)一名被领养的25岁无国籍女子入禀高庭申请公民权遭驳回,如果有新证据,她可以再次申请。
高庭法官拿督旺阿莫通过视讯审理此案时说,她可以再次申请及提呈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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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被称为“H”的无国籍女子与其养父母从2013年4月开始申请公民权。
无法找到亲生父母
他说,虽然H在宣誓书中说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但是没有说明她被领养前的情况。
他列举联邦法院的先例说,一名出生即被抛弃的男孩成功获得公民权,因为后者属于联邦宪法第三部分第二附表的19B条文所阐明的情况。
“该条文阐明,任何在我国发现的新生儿可被视为由身为公民的母亲所诞生,新生儿被发现的日期被当成出生日期。”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在联邦法院作出的判决中,上述19B条文的用意是让那些一出生即被抛弃和发现的婴儿不会成为无国籍者。
无法提出被领养前状况
旺阿莫指出,在H一案中,她无法提呈第三方提出有关她在沙巴山打根出生后在砂拉越美里被领养的情况。
“何人带着她从山打根到美里?她是在何时被带到美里?在1997年出生的那一年,到2012年获得领养准令的期间,发生了什么事情?”
他指出,H的情况与联邦法院的判例不一样,H还需要提呈第三方的说明,最好是其养父母的说明。
H的代表律师为拉丽莎,答辩人为国民登记局总监、内政部秘书长和大马政府,由联邦高级律师爱莎芙代表。
97年出生 15岁才有记录
根据法庭文件显示,H于1997年7月8日在山打根出生,父母不详,正式的报生记录是在2012年7月17日,当时她已经15岁。
国民登记局沙巴亚庇分局发出延迟报生纸给她,父母资料栏则是“无法取得资料”,国籍则是“还未确定”。
养父母为法定监护人
根据H的宣誓书,尽管多次尝试,她与养父母无法找到其亲生父母,其养父母在她15岁那年向美里高庭申请到领养准令,从2012年9月24日起成为其法定监护人,并在隔年申请大马卡。
H总共3次申请公民权,分别是2013年4月15日、2017年6月6日和2019年10月30日,分别在联邦宪法15A条文和19条文下申请。
内政部长于2016年1月28日和2019年2月18日发出两封信驳回她的申请,并没有列明原因。
内政部于2020年12月31日回函拒绝其申请,原因是她不符合联邦宪法第19(1)条文的规定。
当时她已经23岁,而宪法第15A条文阐明,在特别情况下,如果适合的话,联邦政府可以为21岁以下的人士登记为公民。
H于去年5月25日入禀法庭把国民登记局总监、内政部秘书长和大马政府列为答辩人,要求法庭在联邦宪法第14(1)(b)条文下承认她为公民,并且要求在庭令发出的14天内获得报生纸和大马卡。
H也要求内政部秘书长把她的名字登记在国民登记局的资料库。
没大马卡影响日常生活
在H的宣誓书中提及,由于没有大马卡,她进入大专就读和申请驾驶执照都面对问题,也无法在银行开设户头或进行任何网上交易。
她也面对同侪拿她的无国籍申请开玩笑等问题,导致她身心健康出问题,其养父母都是大马公民且他们结婚也有依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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