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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46pm 02/09/2022

邦莫达

表罪成立

贿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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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收賄280萬 邦莫達夫妻表罪成立

夜報封面∕地庭 邦莫達夫婦收賄案表罪成立
邦莫達(前)與芝芝(後方)被控收賄280萬令吉案表罪成立,需出庭自辯。(林明輝攝)

(吉隆坡2日訊)地方法庭法官羅茲娜宣判,沙巴州巫統京那巴當岸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邦莫達及妻子拿汀斯里芝芝的收取280萬令吉賄賂案件表面罪名成立,須要出庭自辯。

法官表示,雖然第24與第25名關鍵證人,即都是大眾信託基金經紀的馬迪阿都哈密與諾海麗的證詞出現矛盾,但是她認為對於2名被告的提控並沒有構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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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宣誓供證自辯

2名被告辯護律師拿督古馬拉登表示,2名被告選擇了以宣誓供證的方式自辯。

法官說,她是以“關注及謹慎”(caution and care)的方式審視案件整體的證據,最後,她對於控方成功證明案件的表面罪名感到滿意。

古馬拉登確認,辯方在自辯階段,邦莫達會傳召包括他本人在內的8名辯方證人供證,其中有3人是來自控方推薦的證人名單,另外還有2人是FELCRA董事;至於芝芝則會傳召包括她本人在內的2名辯方證人供證。

法官接著與辯護律師敲定之後的審訊日期,法官原本表示要優先審理此案,想把審訊日期擇定在本月,但是辯護律師古馬拉登表示反對,表示本身本月時間表已經排滿,其中也有涉及更早就已安排好的案件,包括死刑犯案件,同時他們也需要更多時間準備案件。

另一名辯護律師阿迪慕蘭則提醒,邦莫達作為國會議員,須需要出席從10月3日至11月29日召開的國會下議院會議,因此辯方建議擇定12月開庭審訊。

法官宣佈暫時休庭,到法官庭內以便比對控辯雙方律師的行程表,從而再行擇定審訊日期。

邦莫達與芝芝夫婦是於2019年5月3日被提控上吉隆坡地庭,2人皆對所有提控否認有罪,2人各以10萬令吉外加一名擔保人保釋。

罪成可監5年 罰款是賄金5倍

邦莫達總共面臨3項控狀,指控他分別於2015年6月12及19日在吉隆坡美拉花蒂花園大眾銀行,以聯邦土地統一及復興局(FELCRA)代理人兼非獨立執行董事身分,分別以3種方式,收取2名大眾信託經紀馬迪阿都哈密(第一及第二控狀)及諾海麗(第三控狀)的賄賂金額。

這是作為通過邦莫達妻子芝芝讓FELCRA獲得第二財政部長批准,以進行投資1億5000萬令吉大眾銀行信託基金產品的報酬,因此觸犯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17(a)(通過代理提供或接受賄賂)條文,並與第50條文同讀。

芝芝面對與邦莫達同樣內容的控狀,但是在不同罪名下被提控,她是觸犯反貪會法令第28(1)(c)(串謀)條文,並與第50條文同讀。

2名被告一旦罪成,可分別被判處不超過5年監禁,或不少過5倍賄賂金金額的罰款。

3筆賄賂金分別是馬迪阿都哈密給予的220萬令吉現金及當時價值26萬2500萬令吉的大眾伊斯蘭財富成長信託基金(PITGF),以及諾海麗給予當時價值33萬7500令吉的益德系列信託基金(PITSEQ),總價值為280萬令吉。

24日起展開審訊

經過兩度休庭至法官內庭敲定審訊日期後,最終法官宣佈審訊日期為:9月24日早上10時(全日至下午5時)及26日早上9時(全日至下午5時);10月14及28日(從國會議會抽空)、11月21及30日、12月1及7日,以及明年1月3日及9至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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