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18日讯)反贪污委员会高级调查副主任莫哈末诺指出,根据《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反贪会确实有权为调查目的命令任何人,就如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第30(1)(a)条文所阐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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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根据该法令第30(1)条文,调查违法行为的反贪会官员可以:
(a) 命令任何人到他面前,就他认为可能有助于调查罪行的任何事项接受口头询问;
他说,任何个人都不应该把协助调查当成一件小事,给出各种不合理的理由。
他说,根据《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 48 (c) 和 (d) 条文,不遵守此命令可被归类为妨碍调查,其解释如下:
任何人:
(c) 不遵守委员会官员根据该法令履行职责时提出的任何合法要求、通知、命令或需要;
(d) 拒绝或忽视委员会官员有权要求他提供的任何信息。
作为犯罪者,他们可被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另外,他质问,这种给出各种理由的情况,是否会让人觉得这些人实际上参与了违法活动以致找借口,把事情复杂化?
他强调,基本上,如果我们没有做错事,就不应该动辄以这里理由来拖延调查。古语有云:“勇者因其对,畏者因其错”,用这句话来形容一些案件的发生确实很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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