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5日讯)联邦法院今日拒绝发出上诉准令给予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使他无法就上诉庭驳回他寻求撤销SRC国际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冻结强制令的裁决,提出上诉。
上诉申请未达门槛
以丹斯里娜莉妮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是在聆听了申请方(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和答辩方(SRC及其子公司)的代表律师拿督林志伟陈词后,一致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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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莉妮在作出裁决时指出,纳吉在寻求上诉准令时,未能达到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96条文所设下的门槛。
根据民事案件程序,诉方在寻求联邦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前,得先获得准令,才可以进入下一步审讯程序。
而在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96条文下,如要联邦法院聆审有关上诉申请,申请方所提出的法律和宪法问题必须涉及公共利益且属于首次提出。
娜莉妮指出,过去40年来,我国法庭所依据的判例清楚地说明高庭法官在发出资产冻结强制令之前需要考虑哪些要求。
“在仔细阅读判例以及聆听双方的陈词后,我们确信法院没必要重新审查申请资产冻结强制令所需证明的资产耗散的实际风险。”
她也说,高庭在批准SRC及其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针对纳吉所提出的资产冻结强制令申请时,并未犯下足以提出上诉的错误。
“基于上述原因,因此,这项上诉准令动议被驳回。”
申请方须付答辩方3万
同时,她也谕令申请方向答辩方支付3万令吉。
吉隆坡高庭是在去年3月24日批准了SRC及其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针对纳吉所提出的资产冻结强制令申请,限制纳吉转移或消散总计4200万令吉资产,直到该公司起诉纳吉案件结案。
在资产冻结强制令下,纳吉每月只能提款10万令吉作为生活开销和支付法律费;纳吉因而入禀上诉庭申请撤销禁令,其申请在去年12月6日被驳回。
他随后入禀联邦法院,寻求取得准令,以就上诉庭的裁决提出上诉。
SRC及其子公司是在2021年5月7日入禀法庭,指控纳吉失信、滥权,从SRC的资金宗获取个人利益和滥用资金。
纳吉是在2012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4日,出任SRC的名誉顾问。
联邦法院在去年8月23日,裁定维持纳吉被判挪用SRC资金罪成的判决,纳吉须入狱12年及支付2亿1000万令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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