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声称不满遭轿车高灯直射而动手掌掴年轻司机的中年男子,今日被控上法庭面对3项控状,他表示认罪,遭判罚款共45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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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国勤(译音,54岁)分别在刑事法典第323(蓄意伤人)及第427(蓄意破坏)条文下被控。
根据首项控状,被告被控于本月14日傍晚约6时,驾驶一辆宝腾威拉轿车经过文良港翠湖园(Taman Danau Kota)时,因不满被一辆日产Serena轿车闪高灯,掌掴华裔司机陈广俊(译音)2次,导致受害者脸颊和脖子红肿,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
根据第二项控状,被告在同一时间和地点掌掴另一名华裔男子林伟权(译音),同样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
上述条文一旦罪成,刑罚最高为一年监禁或最高2000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破坏手机控蓄意破坏
第三项控状指出,被告在同一时间和地点,破坏林伟权两部iPhone手机,抵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聆听控状后表示认罪,其代表律师在庭上指出,被告是家中经济支柱,不仅需养育一名孩子,且他本身患有心脏病,还是一名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须要定时服药来维持病况,因此希望法庭轻判。
推事依莉马琪莎最终判处被告罪名成立,第一项控状罚款1800令吉、第二项控状罚款1700令吉及第三项控状罚款1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需以监禁替代。
事件于本月14日傍晚约6时,发生在文良港翠湖园商场的露天停车格,一名华裔中年男子声称被轿车高灯直射至眼睛痛,因此起手掌掴2名青年数次,更口出狂言呛道“打你怎么样”、“见你一次打一次”、“你别在这里出现”、“要报警就报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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