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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59pm 23/11/2023

联邦宪法

董教总

华文

华淡小

淡米尔文

上诉庭

联邦宪法

董教总

华文

华淡小

淡米尔文

上诉庭

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决 华淡小母语教学符宪

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决  华淡小母语教学符宪
华教领袖和政党领袖在庭外为华淡小上诉案的裁决比赞。右二起为董总署理主席陈友信、教总主席谢立意、董总主席陈大锦和马华总秘书张盛闻等。(黄志汉摄)

(布城23日讯)三司今日一致裁决,华小和淡小使用作为教学媒介语是符合,并受到宪法的保障。

他们是在驳回4个组织挑战华小和淡小违宪诉讼案的上诉时,作出这项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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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拿督苏邦莲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先后在今年7月5日、8月24日和10月10日聆听上诉方和答辩方的陈词后,于今日作出裁决;另两司为拿督古纳兰和拿督阿兹祖。今日的判词是由法官阿兹祖宣读。

拿督苏邦莲
华淡文作教学媒介语 非官方用途

阿兹祖说,国内华小和淡小使用华文和淡米尔文作为教学媒介语,是受到联邦宪法第152(1)(b)条款的保障。

“根据联邦宪法第152(6)和第160(2)条款,我们认为,不是公共权力机构,因此使用华文和淡米尔文作为教学媒介语符合宪法,使用相关语文作为媒介语不等于是152(6)条款下的官方用途。”

拿督古纳兰
华淡小 没公权机构特征

上诉庭法官引用独大案例,指联邦法院在独大案中提到大学作为公权机构的象征,相比之下,华淡小是没有这些特征的。

“我们认为,学校既不是法定权力机构,也不是公共权力机构,因此在国民型学校使用马来文以外的语文作为教学媒介语,不是为了‘官方用途’,故在联邦宪法第152(1)(a)条款下是允许的。”

联邦宪法第160(2)条款对“公共权力机构”的定义,是行使联邦或州法律赋予其权力的法定权力机构。

拿督阿兹祖
“将上诉到法院”
哈聂夫:哪个组织申请未定

上诉方其中一名代表律师哈聂夫声明,他们会针对今日上诉庭的判决,申请上诉到联邦法院。

他说,上诉方尚未能决定是一个组织单独提出上诉,抑或是不同组织联手,因为上诉申请涉及到高昂的费用。

他也说,诉方提出的上诉申请,必须事先取得联邦法院批准的上诉准令。

“我们会针对今天的判决,在宣判后的30天内,向联邦法院入禀上诉申请,以取得准令,惟尚未能确定接下来的上诉,所涉及的单位会有哪些组织,但提出上诉申请是肯定的。”

哈聂夫代表的是莫哈末扎伊慕斯达法(大马伊斯兰教育发展理事会,MAPPIM)和再纳阿比丁(马来作家联盟,GAPENA)。

胜诉
华淡小非权力机构

上诉庭同时批准董总和教总针对哥打峇鲁高庭的部分判词内容提出上诉,不认同哥打峇鲁高庭的结论,即把华淡小列为联邦宪法下定义的法定权力机构。

他说,即使学校是执行国家课程的平台,并不意味着学校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因为行使此权力的是教育部长,高庭法官本身也认同此论点。

“基于此理由,我们批准董总和教总代表提出的上诉。”

哥打峇鲁高庭此前驳回起诉方挑战华淡小违宪的诉讼,惟部分判词内容指华淡小有责任执行教育政策和规定的课程,故认为相关学校是联邦宪法下定义的法定权力机构。

董教总随后就哥打峇鲁的部分判词内容提出上诉,理据是学校/教育机构仅仅是教学和学习的场所,不是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

法官:法庭非检讨政策角色

上诉庭法官认同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纳兹兰(现已擢升为上诉庭法官)的论点,即法庭的角色,不是检讨政府的政策。

阿兹祖说,国会的政策和意愿是协助法庭诠释立法,而在本案的背景下,是为了确定有关立法是否如诉方所指控的那般,不符联邦宪法。

他也说,关于诉方寻求通过传召证人进行口头陈述,以了解政府政策的影响,上诉庭认为证人供证与立法的行使和对宪法的解读,是没有关联的。

“针对是否有必要传召证人供证,以了解各种历史文件,为联办宪法的条款提供背景的问题,我们认为,所提呈的文件已是国家历史记录的一部分,证人的供证不能达到进一步的目的,因为相关证人不是文件制作者。”

诉方其中一名代表律师哈聂夫此前主张口头陈述供证时有必要的,因为有关证据关系到国民型学校的经费来源,因此诉方寻求以法庭论证审讯的方式审理,传召证人出庭。

●非政府组织入禀法庭挑战华淡小违宪案——

2019年10月23日

土著权威党(PUTRA)副主席莫哈末凯鲁占以个人名义入禀法庭,申请挑战1996年教育法令下的多源流学校违宪,并将教育部长及大马政府列为答辩方。

2019年11月11日

联邦法院以程序错误为由,驳回土著权威党挑战华淡小违宪案的申请,并认为此案应先入禀高庭提出申请。

2019年12月16日

马来西亚伊斯兰教育发展理事会(MAPPIM)和半岛马来学生联盟(GPMS)重新入禀高庭,挑战华淡小的合法地位,并反对任何获得政府拨款的教育机构,使用外来语作为媒介语。

2020年2月12日

吉隆坡高庭批准14个团体介入华淡小违宪案的申请,并将他们列为答辩人,获准介入此案的包括董总、教总、华理会、马华、民政党、国大党、淡米尔学校毕业生联合协会等。

2020年2月20日

穆斯林教师联盟(i-Guru)入禀吉打哥打峇鲁高庭,挑战华淡小的合法地位。

2020年3月23日

马来西亚穆斯林联盟(ISMA)主席阿米努丁耶哈入禀吉隆坡法庭,挑战多源流学校的地位不合法和违宪。

2020年10月25日

吉打哥打峇鲁高庭基于起诉人律师沙哈鲁丁的眼睛出现严重毛病,以及缺席当天的案件管理,而撤销穆斯林教师联盟提出挑战华淡小合法地位的诉讼。

2021年12月29日

吉隆坡高庭驳回3名来自不同组织人士挑战华小和淡小违宪的诉讼,分别是代表半岛马来学生联盟的莫哈末阿里菲、代表大马伊斯兰教育发展理事会的莫哈末扎依和代表大马作家联盟的再纳阿比丁,并裁定华小和淡小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是符合联邦宪法;起诉方随后提出上诉。

2022年5月29日

哥打峇鲁高庭宣判起诉方马来西亚穆斯林教师联盟败诉,华淡小的存在并没有违宪;起诉方随后提出上诉。

2023年6月22日

布城上诉庭以线上进行案件管理,并择定于7月5日开庭审理华淡小违宪上诉案。

2023年7月5日

非政府组织挑战华淡小违宪的上诉案开审第一天,上诉方代表律师陈词,主张多源流学校是公共权力机构,必须以马来文作为媒介语才符合宪法。

2023年8月24日

非政府组织挑战华淡小违宪的上诉案进入第二天审讯,上诉方代表律师陈词时主张,与公立学校有关的事务,本质上就是公共和政府事务,因此包括多源流学校在内的所有公立学校,都必须使用国语作为教学媒介语,否则就是违宪。

答辩方高级联邦律师则主张,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是受到联邦宪法第152(1)条款的保障,有关条款代表宪法的平衡,是宪法起草者的初衷,也是宪法的基本支柱,即便是在国会也不能受到质疑。

其他答辩方律师主张,多源流学校并没有充分表现出法定权力单位所展示的必要条件,指多源流学校不是行使法律权力的法定机构。

2023年10月10日

非政府组织挑战华淡小违宪的上诉案进入第三天审讯,上诉方回复答辩方陈词,主张联邦宪法第152条款没有任何阐明华语和淡米尔语的用途,宪法的修订无意巩固华语和淡米尔语在教育体系中的合法地位,以及提高有关语言的水平,上诉庭三司随后择定11月23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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