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讯)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斯玛第三度向总检察署提呈陈情书,寻求撤销其面对的洗黑钱和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状。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今日聆审罗斯玛为寻求撤销所面对的17项洗黑钱和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状,所提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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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玛的代表律师拿督费鲁兹在陈词时告诉法庭,由于出现一些新进展,因此,辩方已向总检察署提呈新的陈情书。
辩方申请展延聆审被驳
他说,这是一个重要的陈情书,因为涵盖撤销控状申请中引用的法律论述。
他因此申请展延今日的聆审,以让总检察长有时间考虑有关的陈情书,但申请被驳回。
慕尼安迪指示辩方进入陈词。
罗斯玛的另一名代表律师阿米尔韩查针对撤销控状申请进行陈词时指出,罗斯玛面对的这些控状是毫无根据的。
他说,由于此案的控状缺乏连接性,以致辩方无法进行有效的辩护。
他指出,在17项控状中,其中12项控状中的交易并不符合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下对“交易”的定义。
资金汇户头属单方面行为
阿米尔韩查进一步指出,上述控状仅涉及资金汇入罗斯玛的银行户头,这是单方面行为。
他说,其余5项涉嫌未向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状,并不构成违反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
他也说,罗斯玛面对的控状与资深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所面对的控状相似,高庭在去年裁定沙菲宜表罪不成立。
高庭是在去年10月28日,裁定沙菲宜涉嫌通过收取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950万令吉款项以及被指向内陆税收局报假税而面对洗黑钱控罪一案,4项控状全部表罪不成立,获无罪释放。
明年1月续审撤控申请
慕尼安迪择定明年1月16日继续聆审罗斯玛撤销控状的申请。
罗斯玛是在2020年10月4日被控上法庭,面对12项涉及709万7750令吉的洗黑钱控状,以及5项未向税收局申报其收入的控状。
她被指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安邦路的艾芬银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端姑阿都哈林路的税收局犯罪。
罗斯玛在其撤控申请中,要求法庭宣判她无罪释放。
她在支持其申请的宣誓书中说,她所面对的控状毫无根据、存在缺陷,以及未揭露任何任违法行为。
“上述的所有控状,基本上是指控我疑似未根据195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报税,因此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2条文。
在事发时,内陆税收局总监不曾向我提交任何的估税、要求和申索,以援引上述的1967年所得税法令,使之成为可缴付的数额。”
指所得税专员才有权定夺缴税
罗斯玛提到,只有所得税特别专员有权定夺上述的数额是否需缴税,而不是法庭。
“如果继续由刑事法庭决定(是否需缴税),所得税特别专员作为一个通过成文法律赋权的单位,其职能将被取而代之。
“我拥有受到公平对待的实质宪法权利,以及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6部分,我拥有实质法律权利,以就税收局的任何估税提出上诉,而在本案中,我显然被剥夺(这方面的权利)。”
此案是在8月24日开审,以及已传召两名证人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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