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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57pm 03/03/2024

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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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董事控擅签协议牟利 不认3罪15日重新提案

(吉隆坡3日讯)一名前公司董事在没有获得董事会在批准下,代表公司签署“合资协议”,为自己获得10万令吉的直接利益,抵触《2016年公司法》第218(1)(a)条文和第218(1)(c) 条文,在吉隆坡刑事法庭被控3项独立罪名。

不过,被告加里尔暹慕针对控状否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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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今日发布文告透露,根据控状,加里尔暹慕被指利用Ghaz Properties私人有限公司的财产为自己获取直接利益,他在没有获得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8日代表Ghaz Properties私人有限公司与Mash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ervices私人有限公司签署“合资协议”后,其私人马来亚银行户头在2017年7月14日获得20笔现金存款交易,以及7月15日获得一笔资金转账,总额高达10万令吉。

加里尔暹慕对于控状表示不认罪后,法官诺丽娜择定检方于3月15日重新提案,以便提交文件。

2016年《公司法》第218(1)(a)条和第218(1)(c)条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或批准,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任何其他人谋取利益,或导致公司受影响。

如果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处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不超过300万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SSM谨此警告所有公司董事,切勿滥用公司以达到违反法律要求的目的。如果违反SSM监管法令下的法律规定,将被采取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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