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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58pm 22/03/2024

弃婴

公民权修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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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修宪案

内阁放弃2争议性建议 弃婴公民权条款保留

弃婴公民权条款保留
赛夫丁:下周一将向国阵后座议员汇报公民权修宪案的内容。(马新社图)

(布城22日讯)部分内容引起各方争议,内阁终于俯顺民意,同意放弃公民权修宪案中两项争议性建议,保留有关公民权的条款。

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今午在部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这项最新进展时说,至于其他的建议都获得内阁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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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两项不被接纳并获得保留的建议分别是第19(b)与弃婴有关和第14(1)(e)在大马出世且无其他国籍者可依法获得大马公民权的条款。

他说,这项前后进行了一年讨论的公民权修宪案已进入尾声,经过与多个部门、组织以及首相等方面的密集讨论后,才作出相关决定;而8项公民权修宪案中有3项新的建议、4项被取消以及维持一个建议。

“除了第19(b)和第14(1)(e)条文外,所有的修正建议是纳入了各方意见后提出的,其中包含了首相本人与团结政府成员党领袖和党鞭的讨论。”

赛夫丁说,他将于下周一向国阵后座议员汇报公民权修宪案的内容。

根据联邦宪法附表二第三部分第19(b)条款规定,除非有任何证明,否则任何地方发现的新生儿均被推断其生母为我国永久居民。

换言之,此条文适用于父母身分不明的弃婴。

内政部此前有意修订这一条款,建议弃婴必须透过登记取得公民身身分,但引起非政府组织和一些国会议员反弹。他们担忧,一旦移除这一条款,可能加剧儿童的无国籍问题。

●公民权修宪案中的原本8项修宪建议

1. 纳入“母亲”的字眼,让大马女子的孩子能通过法律获得公民权身分

2. 让海外出生婴儿在一年内登记为公民

3. 自动取得公民权权限仅限一代人,意味着其子女(第二代)不能自动成为公民

4. 永久居民的孩子无法根据法律获得公民权

5. 将结婚日期改成获得公民权的日期,即若外籍妻子在获得公民权的两年内与配偶离婚,其公民权将被褫夺

6. 大马公民的外籍妻子必须懂得基本的马来文

7. 21岁以下人士登记成为公民的限制降至18岁

8. 修改第19(b)条文,即把“依法”自动获得公民权换成必须“登记”取得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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