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讯)任何涉及跨国的交易,本地商家必须发出“自开电子发票”(Self-billed e-Invoice),以记录开销。
亚企理财中心税务与财务咨询总监拿督蔡兆源说,由于外国商家没有涉及大马的电子发票制度,若本地商家从外国进口商品或服务,他们就必须发出“自开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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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本地商家在进口外国商品时,他们会得到对方发出的发票,接着商家必须根据进口的单据资料,并以自开电子发票的制度记录开销,有关交易才会储存在税收局的数据库内。
廖振雄:业者须呈租金开销
安式集团创办人兼财政部认可税务代理廖振雄指出,在“自开电子发票”形式方面,业者必须向内陆税收局呈报租金开销,让税收局掌握业主的税务代码。
不过,这个形式却出现了一个问题,他指出,若有关产业是属于4人联名拥有,那么4名业主必须各别发出“自开电子发票”。
他不赞同这项做法,并认为实际操作不合理,而且程序太多且繁琐。
在这之前,“自开电子发票”常见于农业和种植领域。
付费的一方须自开电子发票:
交易类型/供应方/买方须自开电子发票
一、付费给代理、经销商和分销商/代理、经销商和分销商/付费者
二、向外国供应商购买货品或服务/外国商家/大马买方
三、分配盈利(如股息)/获得盈利者/派发盈利的纳税人
四、电子商务交易/商家、服务供应商(司机、摩哆骑士)/电商或中介平台
五、发放奖金给投注和赌博赢家/获奖赢家/投注站和赌博供应商
六、向没有经商的个人购买货品或服务/提供服务或卖货的个别纳税人/购买货品或服务的个人
七、支付利息/收取利息者/支付利息者
【备注: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况】:
i.向广大民众(商家或个人)征收利息的业者,例如金融机构
ii.雇员支付利息给雇主
iii.海外付款人支付利息给大马纳税人
自开电子发票的例子如下:
一、阿末是ABC公司的全职员工,他把本身的游戏机卖给IT电脑公司,由于阿末没有经商,IT电脑公司必须扮演供应商的角色,自开电子发票,记录这笔从阿末处购买游戏机的交易。
二、一名小学教师莎罗玛继承了祖父母的一片土地,她租赁土地给XYZ公司,但是并没有提供任何维修保养或支援服务。莎罗玛没有经商,因此XYZ公司须扮演供应商的角色,自开电子发票给莎罗玛。
三、最佳亲善公司租了办公室,办公室的业主有3人,分别是卡玛、郑和苏妮达,他们都是没有经商的个人。最佳亲善公司须自开电子发票给以上3人,发票记录了他们所同意的个别份额。
四、根据特别指南第8.3(g)(i)条文,阿迪从Primaras银行获得年利率3.75%的房贷,每月偿还利息和本金,该银行须给阿迪电子版的发票。
五、根据特别指南第8.3(g)条文,Cee公司从Beeny私人有限公司获得一笔1000万令吉的商业贷款,Beeny公司收取利息,Cee公司须自开电子发票给Beeny私人有限公司。
可保留收据充开销证明
特定群体豁免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指南2.3》阐明,有些个人或群体可以豁免落实电子发票,但他们依然可以保留收据,以作为开销证明。
不过,为他们提供服务或货品的供应商还是需要开具电子发票。
尽管他们可以豁免落实电子发票,不过内陆税收局还是欢迎他们加入,以支持政府的数字化计划。
豁免落实电子发票的群体:
一、统治者及国家元首(Ruler and Ruling Chief)
二、前统治者及前国家元首
三、统治者及国家元首的配偶
四、前统治者及前国家元首的配偶
五、政府
六、州政府和机构
七、政府机构
八、地方政府
九、法定机构和团体
十、政府、政府机构和团体提供的设施如医院、诊所、多元用途礼堂
十一、领事办事处和外交官、官员和雇员
十二、没有经商的个人
购物者当月没索取
供应商可拒发电子发票
根据《电子发票特别指南2.1》,购物者可以选择索取电子发票与否,如果购物者没有在当月要求电子发票,供应商过后可以拒绝发出。
因此,购物者受促在接到收据后尽快索取电子发票,确保供应商即时处理,供应商也不应怠慢。
安式集团创办人兼财政部认可税务代理廖振雄接受星洲日报访问时指出,如果买方在进行交易后只索取收据,并在交易的一个月后才回去向商家要求电子发票,这是属于商家的酌情权。
“若以正常情况来看,商家都会以贷方通知单(credit note)的方式处理,再向买方发出新的发票。”
普通收据不是电子发票
他说,普通收据不等同于电子发票,如果顾客无法取得电子发票,商家在法律层面上必须负责,甚至可能会面临罚款。
此外,廖振雄提及,政府实施电子发票制度后,所有商家都必须为其交易开电子发票,这对商家尤其中小微型企业而言是一大挑战。
他表示,中小微型企业过去可能都是“独角戏”(One Man Show),再加上人手不足的关系,他们可能一时间无法适应发票制度的转变。
“政府过去实施消费税时,许多商家因为适应不到新模式而纷纷结业。”
他赞同政府推行电子发票的措施,但前提是必须考量商家所面对的问题,勿仓促推行有关措施,而使到商家陷入困境。
可通过网站或应用程式索取:
指南例子:
慕都于7月21日在XYZ餐馆用餐,当时他没有要求发票,只是领取收据,但却在7月28日时询问如何把收据转为发票,餐馆告知可以通过网站或手机应用程式索取,慕都可以自行输入资料,通过网站或手机应用程式索取电子发票。
另一边厢,温蒂在9月30日向天天体育公司购买羽球拍和羽球,付费时赶去上课而没有要求发票。
温蒂于10月1日向该公司要求发票,由于她没有在当月索取发票,该公司已经处理成合并发票,因此拒绝开发票给她。
须填TIN或大马卡号码
另外,如果购物者要求发票作为报税用途,供应商须取得购物者的资料如姓名、税务识别号码(TIN)或大马卡号码(也可以填写TIN和大马卡号码)、外国人则可以填写TIN或护照号码、地址和联络号码、销售及服务税(SST)号码(如有可填)。
供应商开出电子发票后,先给税收局验证,再把验证后的发票交给购物者,当作报税证明。
如果购物者不需要发票,供应商发出一般收据,再每个月合并所有收据一起开发票,交给税收局验证。
只给大马卡号码可获发票:
指南例子:
苏先生向全球通讯公司(供应商)购买2500令吉的手机,并且要求发票。全球通讯公司向苏先生索取资料,苏先生提供了包括大马卡号码在内的资料,但是没有提供TIN,不过,该公司还是可以发出经过税收局验证的电子发票。
可累积交易合并成发票
如果购物者不需要发票,供应商可以累积这些交易,合并成一张发票,在当月结束后的7天内交给税收局验证。
合并发票可以作为供应商的收入证明,无需发给特定的购物者。
各个分行的交易也可以在合并发票内,须注明分行或地点。
每次上载合并发票的档案最大为5MB,每次最多100张发票及每张发票的大小为300KB。
供应商可以通过4种方式处理发票:
一、网上平台(网站/手机应用程式):可以与内陆税收局的MyInvois系统连接,验证电子发票
二、零售商的销售点终端(POS)系统:可以与内陆税收局的MyInvois系统连接,验证电子发票
三、MyInvois手机应用程式:没有App或POS的零售商可以使用这个方式
四、交易后才要求发票:供应商的网站/手机应用程式
指南例子:
一、购物者使用零售商的手机应用程式(App)在油站添油,可以在App选择个人或公司的档案,输入所需资料,App传送要求至MyInvois系统,该系统验证发票后发讯息给App及购物者,告诉他们发票已经验证完毕。
二、购物者在杂货店采购后要求发票,收银员使用POS系统扫描及索取购物者资料,全程或需60秒,POS传送要求至MyInvois系统,该系统可以在少于两秒内回应POS已经完成验证,收银员可以打印出电子发票给购物者。
三、购物者在熟食摊采购及要求电子发票,摊主可以在打包食物时要求顾客在MyInvois App输入资料,完成后交给税收局验证,在少于两秒内即可验证完毕及通知购物者,摊主可以通过电邮或App发送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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