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D:媒理会法案投诉制度 应针对媒体机构非记者



(吉隆坡20日讯)法律与民主中心(CLD)执行总监托比孟德尔表示,大马媒体理事会法案中的投诉制度,应将投诉重点放在媒体机构,而不是为媒体工作的记者。
他今日在《媒体改革报告》推介礼上说,媒体行为守则具有约束力,投诉制度应针对媒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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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名记者在写新闻时,侵犯我的隐私,虽然这不好,但问题不大;但如果一家媒体机构在记者侵犯隐私后,仍发表我的个人资料,那就是另一种层面的侵犯私隐。这意味着成千上万的人会侵犯我的隐私,因此重点应放在媒体机构,而不是为媒体工作的记者。”
他认为,媒体机构可以通过刊登更正报道或投诉方的回复等方式进行补救,但这些补救措施只有媒体机构才能执行,除非记者担任编辑等关键职位,否则记者无法强迫媒体机构采取行动。
托比孟德尔也是《媒体改革报告》编写者。他说,一旦媒体机构因违反规定而受到惩罚,该机构自然会约束他们的记者,以免记者侵犯隐私。
媒理会无需政府代表
托比孟德尔也说,媒体理事会无需有政府代表参与,因为理事会中有强大的媒体人员已经足够。
该报告建议,政府应该重新审视媒体理事会法案第7(1)(c)条文中,允许非媒体人员担任理事会成员的规定,因为该理事会的作用是服务(和管理)媒体,因此媒体才应该是理事会成员。
报告指出,尽管法案第7(1)(a)条文和第7(1)(b)条文阐明,媒体理事会成员包括媒体公司出版商或高层代表,但该法案似乎并不允许记者成为理事会成员,这是不妥当的做法。
应列明纪律处分措施
托比孟德尔表示,该法案也应该明确列出纪律处分的措施。
“目前,法案并未明确阐明纪律措施,如果查看刑事法典,它会明确列出犯下某种罪行的后果,但这项法案遗漏相关内容,应该加以补充。”
建议效仿印尼拟媒体特别法
他以邻国印尼在媒体立法方面为例,建议大马政府效仿印尼制定“媒体特别法”(lex specialis)。
他指出,该特别法可成为管理媒体的基础。“如果有人向媒体投诉,他们需依据这项特别法的机制提出投诉,而不是直接诉诸法庭。”
他说,若投诉者仍要求进一步补偿,例如该特别法没有涵盖的赔偿金,投诉者可在此后诉诸法庭。“这是印尼落实的制度,非常成功。”
大马媒体理事会法案预计今年2月会在国会提呈二读。该法案旨在加强媒体领域,制定支持媒体发展的标准和行业守则,解决与媒体的纠纷,确保新闻内容的真实性与责任性,同时为经济增长和国家安全作出贡献。
《媒体改革报告》推介
建议独立机构监管印刷业
《媒体改革报告》建议,假如没有彻底废除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那么该法令规定的监管权力至少应该落在独立的监管机构,而不是由部长来行使监管权。
报告也建议政府修订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法令(589法令),以成立独立委员会,同时修订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588法令),以将有关准证的监管权移交给独立委员会。
报告指出,由于马来西亚广播电视(RTM)是政府部门机构,并没有如其他广播机构那般具有明确和强制为民服务的义务,因此建议该机构转型成为独立的公共服务广播公司,以自主方式运营,交由独立的董事会管理。
国际记者联盟(IFJ)、大马半岛新闻从业员职工会(NUJ)、CLD和RUUMA MEDIA今日举办媒体改革报告推介礼和讨论会。该报告属于2020-2025年加强大马媒体改革项目的部分,由欧盟委员会(EC)资助和支持。
出席者包括大马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联合主席拉丽莎、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SUHAKAM)专员拿督诺阿札、NUJ总秘书阿蒂拉、大马独立新闻中心(CIJ)项目经理诺埃尔及独立记者特米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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