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飞行奶油》导演制作人控状合法 高庭驳回2宪法问题


(吉隆坡6日讯)高庭裁定,《飞行奶油》(Mentega Terbang)电影导演凯利安华及制作人陈明庆面对刑事法典第298条文(蓄意透过言语伤害他人宗教情感)的控状是符合宪法的,因此驳回申请方提出的两道宪法问题的申请。
上述两道宪法问题分别是刑事法典第298条文是否违反联邦宪法第10(1)(a)条款,即保障人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及有关“伤害他人宗教情感”一词的犯罪要素是否侵犯公平审讯的权益,并且有关词语是否存在意思不明确的问题,违反联邦宪法第5和第8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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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慕尼安迪今日裁决,刑事法典第298条文是有效的法律且符合宪法,并在联邦宪法第162条款下继续生效。
法官:申请缺理据
“法庭认为,申请方要求司法废除刑事法典第298条文的申请缺乏理据。法庭也认为,在推事庭的刑事案件中,推事庭交给本法庭裁决的事项并不存在宪法问题。
“有鉴于此,申请方提出的申请被驳回。这宗刑事案件现发还推事庭进行审理。”
慕尼安迪表示,刑事法典第298条文符合马来西亚多元种族与宗教社会,因此维护公众的种族和宗教敏感度是至关重要的。
“‘公共秩序’没有明确定义,但只要危及人命和安全以及扰乱公共安宁都属于公共秩序的范围。”
他补充,根据联邦宪法第160(2)条款,刑事法典第298条文是独立之前的法律,因此该法律应继续生效。
法官也说,根据联邦宪法第10 (2) (a) 条款,国会依法有权在公共秩序或道德基础上,对言论和表达自由施加限制。
“因此,刑事法典第298条文与宪法允许的合理限制有密切相关的联系,有关条文的范围很广,足以涵盖任何已知可能伤害他人宗教情感的行为。”
法官强调,被告在推事庭面审时,仍享有充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控方则必须证明被告确实如控状所述蓄意做出伤害他人宗教情感的行为。
2024年1月17日,33岁的凯利安华及38岁的陈明庆被控在2023年2月26日下午12时34分,在吉隆坡有意通过视觉及听觉的方式在电影中放置伤害他人的宗教感情的内容,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298条文。
同年6月14日,推事诺烈丽娜哈宁发出准令,允准两名被告提出的宪法问题交给高庭审理。
此前,内政部在2023年9月1日在宪报上颁布,援引2002年电检法令第26条文赋予内长的权力,把这部电影列为禁片。
代表律师:将提上诉
凯利安华及陈明庆的代表律师为苏仁登和再益马力;控方代表则是阿都马力阿育和诺阿兹扎副检察司。
在庭审结束后,苏仁登向媒体表示,他们将针对高庭今日的裁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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