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闹事咬伤警察左耳| 面对3控状 外籍男不认罪:“我不是故意的”



(吉隆坡30日讯)上周咬伤一名警员耳朵的外籍人士,今早面对3项控状时皆不认罪。
38岁的被告奥肯耶希克今早9时30分左右在警方的押送下,抵达大使路法庭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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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先被带往第九推事庭面对一项蓄意伤人控状,但他不认罪。
通译员以英文念出控状时说,被告本月25日早上10时10分,在甲洞区美特罗比里玛的马安诊所,蓄意导致丹尼鲁左耳严重受伤,抵触刑事法典第325(蓄意伤人)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7年监禁和罚款。
被告先表示明白控状,并强调自己不记得当时发生的事情,也表示认罪。
他听闻将面对刑罚后却反口不认罪,要求通译员重复念出控状和刑罚,表示明白控状,但他表示自己并非蓄意,因此不认罪。
推事玛吉斯瓦丽择定此案于6月10日过堂,被告在此期间也需委任代表律师。
奥肯耶希克之后被带往第一推事庭面对另两项控状时,皆不认罪。
控状指他于本月25日早上10时10分,在甲洞区美特罗比里玛的马安诊所,被发现没有合法入境文件,违反1959/63年移民法令第6(1)(c)(无法出示有效入境证明) 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6(3)条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以及鞭笞不超过6下。
他也因尿检不过关,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监禁最高2年。
推事阿蒂卡择定此案于7月23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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