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本兴.审视制度,不是特权


法治不只是“制约权力”,也是“保障秩序”。如果法律沦为政治工具,国家只会陷入混乱。我们不能要“问责”,却不顾“运作”;不能只讲“平等”,却忽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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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安华在前助理民事诉讼中申请将宪法问题呈交联邦法院裁决,被高庭驳回。
但我要说的是——这不仅是一个人的案子,而是一整个宪政系统的考验。
根据安华声明,他并非寻求“绝对豁免权”,而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28(2)条,申请将几个宪法性法律问题交由联邦法院裁决。问题的核心并非要逃避诉讼,而是:
-在职首相是否必须同时应付民事诉讼与国家施政?
-宪法是否隐含某种机制,以保障行政权在面对私人诉讼时不被瘫痪?
-民事司法程序是否需要在某些情况设立“门槛”,以过滤具有政治干扰风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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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上述法律问题不仅新颖,前所未见,显而易见,这不是“豁免首相免于被民事起诉”如此简单而已的法律问题,而是往后考验最高行政单位系统性的制度检验。
若我们细察,我国宪法并没有赋予首相任何形式的法律豁免。在宪法第182与第183条,国家元首及各州统治尚可在特别法庭下被控或被起诉,更何况首相?这是我们宪法精神最基本的坚持——“法治”。所有人,无论地位高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严正指出:任何试图以职务为由逃避法律责任的企图,都必须遭到反对,没有例外。安华也好,或内阁任何部长也罢,谁都不能享有“免死金牌”。
姑且不论,安华前助理的案件是否涉及“政治阴谋”或“滥用司法程序”, 虽然警方因证据不足而排除安华的刑事责任,不过在民事诉讼上,任何人包括其前助理都可以起诉首相安华,关键在于官司输或赢而已。
由此可见,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一个残酷事实:如果“任何人、任何时候、任何理由”都可以向首相提起私人诉讼,那么行政机构是否可能陷入无休止的程序拖累?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首相刚处理完国务,就必须出庭应对一场2007年私人纠纷案;一边决定是否出席国会会议,一边又要准备民事抗辩书。这样的治理,孙悟空有七十二个分身,任谁都受不了的。
别忘了,法治不只是“制约权力”,也是“保障秩序”。如果法律沦为政治工具,国家只会陷入混乱。我们不能要“问责”,却不顾“运作”;不能只讲“平等”,却忽视“效率”。
申请的其中一个重点是:是否可以根据宪法结构,暂缓针对首相的诉讼,以避免干扰施政。请注意,是“暂缓”,不是“豁免”;是“制度安排”,不是“政治逃避”。
这攸关首相如何兼顾法治与行政,如何让制度继续运作,而不是成为政敌权斗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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